大陸外匯管理近年最大的變化,就是從過去境外資金「進大陸容易,出去難」,改為「進大陸難,出去容易」,以前註冊資本要匯多少進大陸就可以匯多少,結匯為人民幣也沒有限制,現在不僅外管局嚴格審查境外資金進入大陸的理由,就是要將企業自己的註冊資本結匯為人民幣,也得附上各類合同詳細解釋才放行。除了企業,外籍個人也一樣,最好的例子是外籍人士不需審批的結匯額度,從每個「月」5萬美元一下子縮減為每「年」5萬美元,反倒是個人外幣匯出變的容易許多。以大陸居民為例,現在允許每人每年5萬美金額度,不需審批就可以直接拿著等值人民幣去銀行兌換成美金匯出境外,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台商手邊有多餘人民幣,要匯錢回台灣時,都是先借大陸朋友名義去銀行換匯,再付匯回台灣的原因。
台商將人民幣結匯為美金匯往境外,除了盈餘分配外,最大的考量是分攤海外費用,許多母公司在台灣的台商,往往研發、銷售等費用都發生在台灣,但由於是從大陸的工廠出貨,為了不造成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風險,最後也透過大陸的工廠直接收款,於是產生了「台灣花錢,大陸收錢」的資金矛盾,其中台灣端的資金缺口就必須由大陸工廠(子公司)將資金匯回台灣,才能支撐台灣總部所需的現金流。從大陸匯款回台灣,最常用的理由是出口佣金,也就是以台灣母公司為大陸工廠介紹業務為理由支付佣金,這部份只要有合同,金額也合理,銀行或外管局都不會為難,重點是2009年之前向境外支付出口佣金是免稅,形成出口佣金是台商將資金匯出大陸的首選理由,但2009年起以出口佣金匯出資金必須繳交5%的營業稅,提高了佣金匯出的稅賦成本。
不管是以什麼理由匯出資金,弄清楚其中環節所產生的「稅」是最重要的事,除了出口佣金是5%的營業稅外,以商標或專利等權利金名義匯出資金也很常見,這部份常是5%的營業稅再加上10%的所得稅,但若是取得官方科技部門審批同意,以專利或專有技術為由匯出資金,則有可能免除5%的營業稅,又像是以勞務費為由匯出資金,例如境外到大陸輔導所產生的顧問費、培訓費等勞務支出,除了5%的營業稅外,所得稅部份還得由地方稅務局依2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10%、20%、30%三個文件次進行利潤率核定,利潤率若被核定為最高的30%,那就得繳交5%的營業稅再加上25% x 30%=7.5%的所得稅,總計就有12.5%的納稅成本。
除了上述常見匯出資金的理由外,台商還可利用經常項目項下的境外參展、境外廣告、國際運費、國際賠償,或是資本項下的外籍人士繼承中國境內財產、外債利息、對外擔保履約、外資企業減資款項、外資企業清算後的資金等理由申請資金匯出,至於台資企業在國外發生的律師費、保險費,甚至是為了支付回台上市的會計師審計費、券商承銷費等,都屬於上面所說的勞務費範圍,都必須繳交5%的營業稅;至於所得稅,那就要看這些提供勞務的對象是在哪裏進行服務,如果在大陸境內提供服務,那就依上述地方稅務局核定利潤率的作法交稅,若完全沒有踏進大陸,只是在境外提供勞務服務,那就免交所得稅,只須繳交5%的營業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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