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於2010年4月13日頒佈《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7號),主要對2009年7月1日執行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予以調整。
一、主要調整內容
1、修訂了《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
2、修訂了《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
3、修訂了《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
二、執行時間
1、修改後的《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0年修訂)》自2010年4月15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進口清單中所列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自2010年4月26日起執行,對企業進口上述目錄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徵收進口稅收;
三、新舊清單的銜接問題
1、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重大項目和企業進口修訂後的不予免稅目錄中所列設備,在2010年10月26日前繼續按照原《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清單執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對重大項目和企業進口修訂後的不予免稅目錄中的設備,一律徵收進口稅收;
2、自2010年4月26日起,原《暫行規定》中的目錄及清單廢止;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在免稅進口額度內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報進口的,仍可按照《暫行規定》執行。
四、其他
文件對重大技術裝備企業優惠政策情況報告有關格式及要求進行了修訂,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所有企業,應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新要求報送享受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進口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