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9 第120期
 
 
資金規劃 攸關成敗
世博期間上海個人結售匯政策獲批 總額5萬美元(中國新聞網 2010年4月29日)
上海擬允許海外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股票(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4日)
外匯局完善進口付匯核銷試點(上海證券報 2010年5月4日)
大陸銀聯卡最快本周可在台灣自動櫃員機(ATM)提款(中證網 2010年5月5日)
國務院要求確保落後產能在今年三季度前全部關停(中國新聞網 2010年5月5日)
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發票抵扣聯仍可退稅(中國會計視野 2010年5月6日)
各地迎最低工資調整年 上調幅度均超過一成(第一財經日報 2010年5月6日)
國家發改委要求取締五種涉及企業亂收費(中國新聞網 2010年5月6日)
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重點解析
企業延繳稅 最長三年(經濟日報 2010年5月3日)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 完成三讀(工商時報 2010年5月4日)
大陸配偶親屬 可報扶養(工商時報 2010年5月2日)
 
資金規劃 攸關成敗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10年5月5日

除了直接在大陸設立工廠,生產完畢就地內銷外,一但ECFA生效,在台灣製造,銷往大陸是零關稅的產品,也都將具備與大陸當地製造的產品相同競爭力,許多台商貿易公司看中這塊市場,憑藉過去的大陸經驗或對當地通路的瞭解,成為台灣製造的產品大陸代理商,除了可以減少對大陸毫無經驗台灣廠商內銷大陸失敗機率外,也能減少摸索大陸市場的時間。

對這些台商貿易公司來說,要代理台灣廠商的產品在大陸內銷,首要問題不是通路佈建,也不是人員招聘或產品證照辦理等,而是得先解決流動資金問題,如果大陸端的倉庫要備上兩個月的庫存,那就表示會有兩個月的資金積壓,這對小貿易公司來說是比較沉重的負擔,因為資金問題一直都是台商貿易公司在大陸的嚴重致命傷,所以對貿易公司來說,剛開始做內銷最好的模式不是傳統上「買進賣出」,而是「佣金代理」模式。

買進賣出是指貿易公司賺取買進產品和賣出產品間的差價,而在資金運用上,貿易公司因為得支付貨款,便須將大部份註冊資本轉變成倉庫中的存貨,由於存貨占據了流動資金,進一步使貿易公司抗風險能力降低,進而造成原本在大陸內銷該進行的行銷策略或市場推廣工作無法全力展開。

另一方面,「買進賣出」模式還代表法律上產品物權轉移的意義,也就是將產品風險由買進貨物的貿易公司承擔,這對代理新產品進入大陸內銷市場的貿易公司而言,是另一個風險變數。

佣金代理則是指由貿易公司依銷售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有些像是服務費的概念,這種模式對貿易公司而言,可避免營運資金被存貨佔用,也可讓資金花在業務推廣所需要的刀口上。除此之外,上述的買進賣出貿易模式,一但貿易生意做大,就會需要更多買貨週轉資金,在一定期間內,這種貿易模式會讓公司的財務狀況陷入惡性循環,也會使自己置於極大的財務風險之中。特別是在大陸,台商貿易公司融資極不容易,而且大陸的融資成本往往是台灣的三到四倍,由此來看,佣金代理模式可以避免貿易公司出現資金缺口,降低大陸內銷的風險。

佣金代理模式下的大陸倉庫設立問題,除了藉由兩岸物流規劃外,還可以在類似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或大小洋山保稅港等眾多保稅區域中租用倉庫,只要做好報關與發貨之間的規劃,這種將倉庫設立於保稅區域中,台商貿易公司需要進貨時再往保稅區域辦理通關完稅工作,對貿易公司來說既可減少一次性從台灣進貨的買貨資金及關稅成本,也可滿足大陸內銷過程中在時效上的要求。

上述佣金代理式模式也可應用於剛到大陸開拓市場的台灣企業,在風險還未明確、市場也還不熟悉情況下,在大陸設立的貿易子公司不需要到位很多註冊資本便可營運,因為最後寧可選擇押貨在大陸境內倉庫,也不選擇讓資金變成大陸境內的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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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期間上海個人結售匯政策獲批 總額5萬美元
(中國新聞網 2010年4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4月29日表示,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批復同意了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的關於調整世博會期間上海市個人結售匯業務政策的方案。

該項政策主要內容包括:一、進一步放寬境外個人購匯限額。在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境外個人實行購匯總額管理,購匯總額為等值5萬美元。總額以內的購匯,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二、簡化業務程式,有效縮短櫃面服務時間。世博園區域內的銀行網點辦理單筆等值1萬美元以內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可暫不即時登錄個人結售匯系統;三、充分應對緊急情況。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局部網路異常或故障,可啟動《世博會期間上海市個人結售匯系統特別應急預案》,要求銀行以手工登記方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確保世博會期間外匯業務的順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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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擬允許海外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股票
(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4日)

上海市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方星海4月30日透露,上交所國際板規則年內可以完成制訂。上海有關方面正考慮在資本項下可兌換方面進行一些改革。允許海外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也在考慮之列。

方星海表示,隨著中國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改革逐步深化及人民幣升值預期增強,海外機構和個人手持人民幣的規模日益擴大。但海外人民幣使用管道較狹窄,除了貿易融資外,基本上是香港數量有限的人民幣固定收益品種。上海有關方面正考慮開通海外人民幣資金在中國境內正常投資的管道,例如投資債券、股票以及銀行間拆借等。如大陸與台灣年內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那麼年底前會有一些台資金融機構在上海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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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完善進口付匯核銷試點
(上海證券報 2010年5月4日)

為了確保自5月1日開始實施的進口付匯核銷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外匯局近日就銀行“進口單位付匯名錄”查詢事宜做了新的規定。

目前,由於部分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暫未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改革試點地區分支機搆接入外匯局銀行接入網有關事項,造成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搆無法訪問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銀行版查詢“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以下簡稱新名錄)。此類銀行可於2010年5月1日至13日期間,通過試點以前的查詢方式查詢外匯局發佈的“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以下簡稱舊名錄),以此為依據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而對不在舊名錄的本地進口單位,試點地區銀行在為其辦理進口付匯前,應及時聯繫所屬外匯局,確認該進口單位是否已被列入新名錄。經外匯局採用傳真等書面方式確認已列入新名錄的,試點地區銀行方可按規定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業務;外匯局應及時將該進口單位列入舊名錄。對於在2010年5月1日至13日期間辦理名錄登記的進口單位,外匯局應同時將其列入新名錄和舊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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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銀聯卡最快本周可在台灣自動櫃員機(ATM)提款
(中證網 2010年5月5日)

據台灣媒體引述消息人士透露,台灣貨幣主管部門已經發函台灣“金管會”,同意開放大陸銀聯卡用戶,以原卡在台灣自動櫃員機提款,此項開放措施最快本周即可實施。若措施正式成行,意味著台灣“金管會”規劃的銀聯卡第二階段開放措施正式落實。

根據規劃,大陸遊客每使用ATM提領現金一次,大陸的銀聯公司將支付給台灣1美元,折合約31元新台幣。當中拆分給台灣“財金公司”10元新台幣、“銀行公會”略高於1元新台幣,其餘近20元新台幣則提供給提現ATM的銀行。

台灣銀行業者表示,初期獲利金額不易估計,但未來開放大陸遊客自由行之後,銀行手續費收入可望大幅成長。至於開放後大陸遊客每日可以提領的金額限制,在台提現不限次數,但以約1萬元人民幣為限,匯率則以當日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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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要求確保落後產能在今年三季度前全部關停
(中國新聞網 2010年5月5日)

國務院5月4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級政府要抓緊制定本地區今年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將任務分解到市、縣和有關企業,並於5月20日前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在5月底前下達各地區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公佈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確保落後產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關停。

通知還要求,加強淘汰落後產能核查,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對該地區專案的環評、供地、核准和審批。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汙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和核准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關部門依法停止落後產能生產的供電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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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發票抵扣聯仍可退稅
(中國會計視野 2010年5月6日)

近日,針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文件。

文件規定,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影本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影本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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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迎最低工資調整年 上調幅度均超過一成
(第一財經日報 2010年5月6日)

近期,多省份紛紛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均超過一成。

5月1日,廣東開始執行上調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水準平均提高21.1%。每個類別增長率都接近或超過20%。其中執行最高的一類標準的廣州由原來的860元/月提升至1100元/月,漲幅高達27.9%。另一製造業大省山東的最低工資標準自5月1日起,比原標準平均增長21.2%,上調絕對值為歷年最高。

粵魯之外,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自5月1日起有所上調,調整後長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820元,漲幅達到26.2%。寧夏、湖北將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漲幅分別達24.9%和28%。

而此前,江蘇、浙江、福建、上海、天津、山西等省份已先後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漲幅均超過了10%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4月曾透露,今年還有20個省份預計將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整體來看,不論是沿海還是內地,各地普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有利於分配結構的調整,改變多年來勞動報酬增長遠低於GDP增長速度的趨勢,從而拉動消費、擴大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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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要求取締五種涉及企業亂收費
(中國新聞網 2010年5月6日)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關於治理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涉及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和規範工作。

《通知》明確規定以下五種行為屬於亂收費行為,應堅決取締:即行政機關以經營服務性收費名義收取費用的;將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的;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交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機構辦理,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的;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企業到指定機構接受檢測、代理、查詢等服務並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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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重點解析

近日,國稅總局下發《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範了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重點如下:

一、明確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需要就地預繳稅款
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專案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這是對比以前產生的重大變化。

二、二級分支機搆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執行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搆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搆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搆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機構設置影響總機構稅款預繳方式
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搆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搆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搆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搆應繳納的稅款。
同時,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四、跨地區項目部應提交相應證明檔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搆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否則,可能被要求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搆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分支機搆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
建築企業總機構應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搆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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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延繳稅 最長三年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3日)

延續去(2009)年5月所得稅延期繳納權宜措施,今(2010)年報稅,雖然沒有延期繳稅優惠,但改以所得稅分期繳稅措施替代。

財政部表示,包括領有失業救濟金等六類納稅人,以及所得稅繳納截止日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較同期衰退30%以上的企業,可以在繳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稅時限最長可達三年,但需額外加計利息。

申請分期繳納所得稅者,個人應納稅額達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逾200萬元,財政部規定需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分期繳稅。

98年度所得稅可申請分期繳納的對象包括,個人在所得稅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如領取失業給付;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工作所得補助(近貧方案);領取馬上關懷救助;無薪休假占當月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達兩個月;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則須符下列情形之一:所得稅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收淨額較上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

所得稅可以依金額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財政部表示,稅款未滿20萬元,最長可以分六期繳交;20萬以上、未滿100萬元,最長可分12期;稅款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最多可分24期;稅款500萬元以上,最長則達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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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 完成三讀
(工商時報 2010年5月4日)

日前立法院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三讀,讓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從原有31條增為63條,並依其特定範圍法律關係之類屬分8章,即通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本次修法幅度甚鉅。

本次完成修法內容與過去最大不同在於不以狹義之涉外民事事件為限,納入適合規定之涉外商事事件,例如增訂商品製造人責任、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而生之債、載貨證券、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規定,以解決跨國商業往返頻繁所衍生相關商業上爭議。

其次,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範圍甚廣,為提高法律適用明確度及合理性,對於增訂人權利能力、外國法人在國內之分支機構、代理權授與行為相關法律關係、債務承擔、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求償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債之消滅、智慧財產權、婚約之成立、非婚生子女之準正、遺囑訂立及撤回方式等相關問題的準據法皆有明確規範,讓未來跨國爭產、爭權、爭子女等官司之準據法適用更明確。

司法院表示,礙於本次修正變動現行條文之程度甚鉅,立法作業上相當於制定新法,故明定自公佈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準備,達到保障私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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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親屬 可報扶養
(工商時報 2010年5月2日)

兩岸婚姻相當的多,包括配偶以及配偶直系血親等,都可以是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3種情況:

1.配偶:在台已婚者,如果在政府遷台前在大陸已有原配,而原配仍未再婚嫁,這是因政治因素而分隔兩地,這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台灣的配偶外,亦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的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依法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台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台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未成年子女:除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經法律認養,即使在大陸,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的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3.兄弟姊妹: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20歲,或是滿20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至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則應該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亦即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納稅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元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如: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經過海基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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