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稅總局下發《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範了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重點如下:
一、明確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需要就地預繳稅款
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專案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這是對比以前產生的重大變化。
二、二級分支機搆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執行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搆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搆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搆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機構設置影響總機構稅款預繳方式
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搆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搆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搆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搆應繳納的稅款。
同時,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四、跨地區項目部應提交相應證明檔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搆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否則,可能被要求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搆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分支機搆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
建築企業總機構應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搆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