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3 第122期
 
 
台商留才 名利並重
重慶“兩江新區”獲批 佈局五大戰略產業(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5月17日)
外商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規定將修訂(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17日)
工資條例年內出台 納入工資協商與同工同酬條款(中國經濟周刊 2010年5月18日)
國稅總局:地方政府沒有權力出台房產稅(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18日)
最高檢公安部規範86種經濟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檢察日報 2010年5月18日)
外資法人銀行將首次境內發行金融債(證券時報 2010年5月18日)
增值稅立法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法制日報 2010年5月18日)
國稅總局將徹查B股股東漏繳稅款(中證網 2010年5月19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擴容 再推14省區市(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5月20日)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出台(財新網 2010年5月20日)
《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重點解析
興櫃監理差異化(工商時報 2010年5月18日)
OBU買結構型商品 免交易所得稅(中國時報 2010年5月19日)
公司註冊 禁用國際大廠英文名稱(工商時報 2010年5月19日)
 
台商留才 名利並重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10年5月19日

從總量上來看,大陸並不缺人才,但由於太多跨國企業、國營企業,甚至是才剛竄起的民營企業搶人,使大陸人才供需呈現強烈不對稱的情況,而這種不對稱正是這幾年大陸白領階層薪資不斷上漲的主因。

對於台資企業來說,要與跨國企業甚至是民營企業在大陸競爭優秀人才,若無法擺脫傳統上台資企業薪資待遇不高的印象,那就只能從薪資以外想辦法留住人才,否則,不能保有留住大陸本地人才的競爭力,那台資企業未來在大陸發展的優勢將存在極大隱憂。

正因為大陸台資企業薪資待遇不如跨國企業是個不爭的事實,如何扳回這種劣勢,如何在薪資待遇外另闢人才競爭戰場,是每個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必須深思的問題,而這其中透過在大陸股票上市留住大陸人才,便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手段。

台灣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由股票主導人才市場走向,也就是哪個行業或哪個企業可以提供最多的股票,便能匯集最多最優秀的人才。大陸人才市場未來必定會走過與台灣相同的發展軌跡,也就是說股票將成為大陸人才選擇工作單位的要素之一。既然台資企業的待遇遠比不上跨國企業,那台資企業能不能從待遇競爭轉而走向股票上的競爭,也就是引進台灣過去以股票留住人才的模式,透過比跨國企業更早在大陸股票上市,早一步提供大陸員工獲得中國上市公司股票的機會。

從目前已在大陸上市的外資企業來看,除了一家是日資企業上市外,其他十餘家已通過IPO程序的外資上市公司全是台資企業,這是由於官方對外資企業在大陸上市的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等限制,不利於跨國企業在大陸的子公司申請中國上市,因此,台資企業是目前所有大陸外資企業中最有機會在大陸上市的族群。實務中已可證明,已在大陸上市的台資企業常不把募集資金擺在大陸上市目的首位,對這些台資上市公司來說,大陸上市更重要的目的是業務、品牌,甚至是這裏所說的人才,因為對大陸的人才來說,工作除了「利」之外,「名」也是很重要的關鍵,縱使跨國企業的企業品牌能讓員工感到自豪,但在一家台資中國股票上市公司中工作,也同樣能讓人才感到驕傲。台商絕不可低估員工這種對「名」的追求,特別是對那些80後的新人類員工而言,企業名氣或企業是不是上市公司,也許比薪水在選擇工作過程中來得更為重要。

其他還有類似為特定員工買房買車,為員工支付這些款項的頭期款,或是先由公司出面購買房產,提供員工作為宿舍,約定年限後再無償贈與員工,甚至還有企業購地自建宿舍讓員工認購等,也都能達到一定的留才效果,因為外商目前除了給高薪和長假外,還不會從福利層面下手留才,所以對台資企業來說,必須像早期圈地一樣,從現在起就要開始圈住未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人才,因為可以預見人才在大陸也會是項稀缺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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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兩江新區”獲批 佈局五大戰略產業
(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5月17日)

5月17日,重慶市政府有關部門透露,國務院已在5月7日批復了重慶“兩江新區”總體方案,該方案有800多頁,涉及到重慶這個中西部最大的新開發區產業佈局、行政管理體制、土地規劃等多方面內容。

據瞭解,“兩江新區”將享受國家給予上海浦東新區和天津濱海新區的政策,包括對於土地、金融、財稅、投資、對外貿易、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管理體制等領域賦予先行先試權,允許和支持試驗一些重大的、更具突破性的改革措施。

另據透露,兩江新區發展的產業模式將佈局軌道交通、電力裝備、新能源汽車、國防軍工、電子信息等五大戰略性產業,並設立國家級研發總部、重大科研成果轉化基地、災備及數據中心三大戰略性創新功能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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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規定將修訂
(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17日)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17日表示,商務部將修訂外商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規定,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採購、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

姚堅指出,目前商務部正在制定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工作方案,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啟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一步擴大開放領域,此次修訂為公佈以來的第五次修訂;二是修訂外商投資設立採購性公司的規定;三是完善研發中心的支持政策,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四是制定服務外包發展規劃,落實好國際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五是加大配套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六是支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揮窗口、示範、帶動和輻射作用;七是減少並下放審批事項;八是完善法律規定,鼓勵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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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條例年內出台 納入工資協商與同工同酬條款
(中國經濟周刊 2010年5月18日)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個省份計畫在年內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與此同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體措施也在緊鑼密鼓地制定過程中。從相關人士處獲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台,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將被納入其中。

據悉,由於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問題,工資集體協商在具體實行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和阻力,使得實施的覆蓋面依然偏窄。針對這一問題,有關人士表示:“工資協商制度要防止搞形式主義,要為協商創造一些條件,比如說工會組織問題、工會獨立性問題,工資協商的手段問題、壓力問題、效果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應該系統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對策性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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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地方政府沒有權力出台房產稅
(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新聞處處長牛新文17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按照現行的規定,稅收立法權在中央,也就是說中央來定,地方去執行,地方政府沒有權力出台新稅種。”

針對有媒體報導稱,“根據現有的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徵收對象是經營性物業,上海的方案將把多套住宅解釋為經營行為。”牛新文批駁稱:“解釋權也不歸地方,對現有稅種徵收範圍的重新解釋,是中央的權力。”

有關人士認為,上海要對房產保有環節徵稅,需要做很多基礎性的工作。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無法判斷上海的準備是否充分。首先要掌握所有住宅的房主信息,其次還需要確定住宅估值的標準,如何進行測算,以及基本的徵稅範圍,徵稅的標準、稅率以及抵扣標準等。只有等這些準備工作都做好了,形成了具體的徵收方案,上海市也才只是能夠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最後由中央政府決定是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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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規範86種經濟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檢察日報 2010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8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此外,對於逃稅的案件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規定明確了三種:一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二是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是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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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法人銀行將首次境內發行金融債
(證券時報 2010年5月18日)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將於5月20日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10億元金融債券。中國銀行為本期債券的主承銷商。由此,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成為首家在中國境內的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外資法人銀行。

據記者瞭解,去年5月滙豐控股和東亞銀行兩家港資法人銀行曾第一次在香港市場發行過人民幣債券,但在中國境內的債券市場,三菱東京實屬首次。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是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在中國100%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法人銀行。

據悉,本次發行募集的資金將作為發行人穩定的負債來源,匹配中長期資產,支持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在中國國內優質的中長期資產業務發展。募集資金僅在中國國內使用,不作為與海外母行及聯行之間的往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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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立法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
(法制日報 2010年5月18日)

記者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增值稅立法已經列入今年國務院立法計畫,並將於今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召開的視訊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解學智部署了今年貨物勞務稅工作重點。在增值稅方面,繼續落實增值稅轉型改革措施,推行農產品增值稅改革,規範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在消費稅方面要深化成品油稅費改革,研究將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環節後移到批發環節的實施方案,研究制定《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適當擴大消費稅徵收範圍;

營業稅方面,明確營業稅境內外應稅行為劃分標準、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政策,研究制定《營業稅差額徵稅管理辦法》;進一步落實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營業稅專案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車輛購置稅方面,要研究調整摩托車、農用車車輛購置稅政策;修改完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協同有關部門打擊利用車輛購置稅虛假完稅證明偷稅和騙取上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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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將徹查B股股東漏繳稅款
(中證網 2010年5月19日)

近日有消息稱,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B股股息時,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繳企業所得稅義務的情況。記者1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表態將依法追繳稅款,要求各地應於6月30日前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對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的我國上市公司的稅款追繳及處理結果於6月10日前書面報告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指出,要加強稅源管理,要求各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對所轄的我國在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上市公司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票股息情況開展全面調查,檢查我國上市公司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報送有關資料和建立相關帳簿及檔案情況,掌握其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信息,督促我國上市公司在派發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業納稅義務並依法履行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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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擴容 再推14省區市
(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5月20日)

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顯示,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範圍向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這包括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

徵求意見稿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東盟地區擴展到所有國家和地區。同時增加上海市和廣東省的貨物貿易出口試點企業數量。此外,徵求意見稿還稱,在前述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限制試點城市,這意味著遍地開花日後將成為常態。不過,仍將實行試點企業管理制度,14個地區報送的試點企業名單需經六部委核定。

來自央行管道的最新資料顯示,截至5月中旬,全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交易量已經達到近500億元,其中擁有粵港貿易比較優勢的廣東占了絕大部分比例,廣州、深圳合計約300億元,上海近1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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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出台
(財新網 2010年5月20日)

5月20日,中國保監會正式發佈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並將於2010年6月10日起實施。

據悉,此次《辦法》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高准入門檻,明確股東條件,加大對主要股東的監管力度;二是規範出資和持股行為,強化股東責任;三是規範股權流動,加強監督管理;四是完善申報程序,細化申報材料。

《辦法》適度放寬了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的規定,給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突破20%提供了契機。此外,《辦法》首次就保險市場同業競爭、保險公司上市融資、股東信息披露、委託持股、股權拍賣和質押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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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重點解析

一、高新技術企業
1、2007年及之後一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處於“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過渡期的,可選擇適用稅率減半徵收至期滿,或直接適用15%稅率,但不適用7.5%稅率(15%減半)。2008年及之後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稅率。

2、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體生產企業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徵收的,可在15%稅率或12.5%稅率(25%減半)中選擇其一,但不適用7.5%稅率(15%減半)。

二、總分機構
1、居民企業經核准2007年度以前按其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搆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的,仍可繼續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其總分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步驟如下:

第一步: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50%在各分支機搆間分攤,50%歸總機構;

第二步:總機構按如下公式計算各分支機搆應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
某分支機搆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搆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搆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搆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搆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搆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搆資產總額之和);

第三步:根據第一步和第二步計算出各分支機搆應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步:分別按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搆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總額;

第五步:按第一步的比例和第二步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搆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2、上述企業2013年及之後年度和不適用優惠過渡政策企業自2008年度起(均強調總機構和分支機搆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企業),按照上述第一步至第四步計算總分機構應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不再按第五步進行再次分攤。

3、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搆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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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監理差異化
(工商時報 2010年5月18日)

興櫃齊頭性監理制度即將告一段落,為了讓重點興櫃公司監理可以更到位,考量到監理人力有限,櫃買中心昨(17)日下午召開公聽會與券商、會計師協商,希望在興櫃市場導入差異化管理機制。就興櫃公司申請上櫃的時程表,細分為一般監理或是強化監理。區分方式將以是否在3個月內提出上櫃申請為準,若是,則納入強化監理,否則,只須列入一般監理。

被櫃買中心列為今年度重點制度的「上櫃預審制度」火紅登場,為了與此制度接軌,櫃買中心特別針對上櫃預審制度相關的配套措施進行研議,也因此衍生出興櫃導入差異化管理的機制。

櫃買中心指出,以往興櫃管理均採齊頭式管理,不論是否有意申請上櫃,審查細節都如出一轍,不過,著眼於很多興櫃公司登錄後,並未立即申請上櫃,難免形成監理資源的浪費,著眼於此,櫃買中心擬於興櫃擬導入差異化管理機制,未來考慮將興櫃公司細分成一般監理及強化監理。

如果該內規通過,未來若3個月內不擬申請上櫃者,將只須採行一般監理,以資訊揭露及大事件之檢查為主,刪除現行每月財務比率變動、高階主管異動等檢查項目,至於抽查項目則以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申報及推薦券商之工作底稿為主。若採強化監理者,則須與上櫃審查作連結,依規須申報詳式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不過考量到導入差異化管理機制後,新舊制在交接時,恐會出現過度期,櫃買中心將規定若差異化管理機制上路後,券商至少須連續檢送3個月的詳式檢查表,該興櫃公司才得以申請上櫃。

除了差異化管理,櫃買中心也擬針對興櫃公司的推薦券商體系進行改革,其中比較明顯的改變,是希望可以將推薦證券商家數由現行規定的2家以上輔導推薦券商,一家為主辦,另一家為協辦,修改為至少一家輔導推薦券商及一家造市商,此外,以往須2家以上推薦券商書面推薦的舊制,也考慮改為一家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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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買結構型商品 免交易所得稅
(中國時報 2010年5月19日)

為加強台灣金融機構在國外的競爭力,鼓勵外資來台,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境外投資人在國內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購買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並追溯自今年元旦起實施。

此外,立法院昨天也三讀修正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原本因報關作業疏失而遭罰漏稅或沖退稅額二到五倍的業者,修法後改為「小錯輕罰」,處新台幣六千元到三萬元罰鍰。據央行截至二月底統計,全體銀行OBU資產總額為一千零三十億美元,所得稅法九十八年修法後,規範金融機構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從今年一月起要課稅,境內客戶課十%所得稅,境外客戶稅率達十五%,引發業者反彈,認將讓OBU大戶出走,重創銀行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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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 禁用國際大廠英文名稱
(工商時報 2010年5月19日)

我國進出口廠商將無法註冊著名大廠的英文名稱!智慧局將修正商標法,把「其他表彰營業主題或來源之標識」修改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以杜絕法律漏洞。

國際英特爾(Intel)大廠控告台灣INTEL廠商侵權,主要是因為台廠INTEL公司英文名稱與英特爾的英文名稱相同,近日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主要是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只要台廠INTEL中文名稱不同,就無侵權之嫌。

此外,兩家INTEL公司所販賣的產品大不同,所以不至於會減損著名商標之信譽。

也因為如此,此判決一出來,引發宏碁、華碩與宏達電3家科技大廠高度關切,陸續向智慧局反應,此判決會造成他人任意將坊間的著名商標使用於其公司的英文名稱,造成市場的混淆。

智慧局長王美花也認為,如果不加以改善,恐會讓廠商辛苦打出的商標名譽,有被侵害之嫌。

為了杜絕類似情況發生,智慧局已經針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提出商標法的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中「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改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在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含在貿易局登記的英文名稱。

此外,王美花也舉例,智慧局接獲知名商標遭到冒用的抱怨以香奈兒(Chanel)最多,包括被冒用在汽車旅館等。

而在商標法修正草案尚未三讀通過之前,智慧局與商業司開會,做出兩點決議,包括商業司提醒公司不要用著名商標作為英文公司名稱,另外也請商業司規劃修正公司法,如果有類似的公司登記,可以撤銷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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