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術企業
1、2007年及之後一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處於“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過渡期的,可選擇適用稅率減半徵收至期滿,或直接適用15%稅率,但不適用7.5%稅率(15%減半)。2008年及之後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稅率。
2、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體生產企業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徵收的,可在15%稅率或12.5%稅率(25%減半)中選擇其一,但不適用7.5%稅率(15%減半)。
二、總分機構
1、居民企業經核准2007年度以前按其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搆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的,仍可繼續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其總分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步驟如下:
第一步: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50%在各分支機搆間分攤,50%歸總機構;
第二步:總機構按如下公式計算各分支機搆應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
某分支機搆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搆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搆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搆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搆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搆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搆資產總額之和);
第三步:根據第一步和第二步計算出各分支機搆應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步:分別按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搆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總額;
第五步:按第一步的比例和第二步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搆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2、上述企業2013年及之後年度和不適用優惠過渡政策企業自2008年度起(均強調總機構和分支機搆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企業),按照上述第一步至第四步計算總分機構應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不再按第五步進行再次分攤。
3、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搆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