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0 第123期
 
 
再製造產業系列扶持政策將出台(上海證券報 2010年5月22日)
國務院批准實施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新華網 2010年5月24日)
稅務總局要求堵塞房地產企業偷稅漏洞(京華時報 2010年5月24日)
我國將允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股指期貨產品(新華網 2010年5月26日)
稅務總局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新華網 2010年5月27日)
工信部下達18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 3季度前全關停(中國新聞網 2010年5月27日)
發改委稱將對能耗超標企業實行懲罰性電價(新華網 2010年5月27日)
國務院四措施整治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上海證券報 2010年5月28日)
內地銀行證券市場准入條件將放寬(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28日)
解讀《關於做好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案申報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10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重點解析
小三通 開放台灣通關(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6日)
終於過了!企業營所稅降至17%(聯合晚報 2010年5月28日)
欠稅追繳期 五年延為十年(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8日)
 
再製造產業系列扶持政策將出台
(上海證券報 2010年5月22日)

發改委人士近日表示,已經組織起草了《關於推進再製造產業發展的意見》,擬於近期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佈,指導推動再製造產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下一步,將繼續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再製造重點項目,培育一批再製造典型企業。

再製造是指將機電產品運用高科技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恢復到像新品一樣或優於新品的批量化製造過程。

上述人士表示,今明兩年,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製造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十二五”時期我國促進再製造產業健康發展的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推動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據專家統計,在再製造過程中,勞動力和日常開銷等成本占到了60%以上。這一特點,也正好適應中國勞動力相對過剩的形勢,可以提供更多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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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准實施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
(新華網 2010年5月24日)

日前,國務院正式批准實施《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依據《規劃》,長江三角洲地區發展的戰略定位是: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門戶、全球重要的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中心、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發展目標是:到2015年,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到2020年,力爭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規劃》提出了城鎮發展與城鄉統籌、產業發展與佈局、自主創新與創新型區域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與佈局、資源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事業與公共服務、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對外開放與合作八個方面的發展方向和重點任務,並明確了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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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要求堵塞房地產企業偷稅漏洞
(京華時報 2010年5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開始辦理房屋交付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應視為開發產品完工,並按規定及時結算企業所得稅。稅務專家認為,通知出台意在堵塞房地產開發企業逃避所得稅的漏洞。

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品質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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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允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股指期貨產品
(新華網 2010年5月26日)

第二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5月24日至25日在北京舉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和國務委員戴秉國與美國總統奧巴馬、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和財政部長蒂莫西•蓋特納共同主持對話。

雙方圍繞共同建設21世紀積極合作全面的中美關係,就事關兩國合作的戰略性、全局性、長期性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達成了重要共識。根據雙方達成的成果情況說明,中方將允許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合格外商投資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股指期貨業務。中方將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允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股指期貨產品。

除了股指期貨方面的合作,經濟對話還達成以下幾方面重要內容:促進強勁的經濟復甦和更加持續、平衡的經濟增長;促進互利共贏的貿易和投資;金融市場穩定和改革;國際金融體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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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
(新華網 2010年5月27日)

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有關問題。

通知稱,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收入確認、稅費扣除等,以開具的發票為准。對於房地產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閒置費,在計算成本時不得扣除;對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則應予扣除。

通知還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品質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就品質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通知還對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房地產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閒置費的扣除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的扣除問題、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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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下達18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 3季度前全關停
(中國新聞網 2010年5月27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27日向各地下達了2010年18個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目標任務。工信部部長李毅中表示,今年內中國將不再審批“兩高”和產能過剩行業擴大產能項目,並通過提高土地使用成本、加大差別電價加價幅度、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等手段,使落後產能無利可圖、無法生存。

李毅中透露,目前工業能耗占中國總能耗的70%以上,是節能減排重點領域。但1季度,中國工業能耗、用電量同比分別增長20.1% 、27.6%,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升0.38%。落後產能消耗多,污染重,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高是工業能耗排放居高難下的重要因素。

李毅中要求,各地應儘快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地、市、縣和企業,限期在當地媒體和互聯網上公告需要淘汰的落後產能、落後工藝設備、淘汰時限及企業名單,確保今年應淘汰的落後產能在第3季度前全部關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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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稱將對能耗超標企業實行懲罰性電價
(新華網 2010年5月27日)

國家將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實行懲罰性電價。

發改委召開的節能減排新聞通氣會發佈的情況顯示,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要在6月底前提出超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名單,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監管機構按名單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對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加價標準執行。發改委要求各地馬上行動,根據企業2009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產品能耗情況,綜合計算出每個用能企業的單位產品能耗。

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節能減排處處長呂文斌解釋說,國家已經公佈了22個行業的能耗限額標準。懲罰性電價懲罰到什麼程度,可比照差別電價,目前具體政策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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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四措施整治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上海證券報 2010年5月28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和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農產品價格等違法行為。

會議指出,多年來,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範等問題。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必須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管理。

會議提出了四項應對措施:一要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二要分類清理規範地方政府已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劃清職能,規範運作。三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放貸管理。四要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抓緊制定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對清理規範後仍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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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銀行證券市場准入條件將放寬
(中國證券報 2010年5月28日)

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曾俊華27日在香港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協議將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內地銀行、證券等多個領域的市場准入條件會進一步放寬,並將適時在內地推出港股組合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在金融合作方面,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代表處一年以上便可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在內地開業兩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一年有盈利,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補充協議七”提出,內地與香港將深化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適時在內地推出港股組合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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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做好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0年5月17日聯合發佈通知,對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進行說明,重點如下:

一、可申報項目:
1、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包括企業技術改造、新興產業建設、服務環境改善,強調新技術、新材料和改造升級方面;
2、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3、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包括提升企業管理水準和企業專利申請;
4、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補助項目:即參加2010年中博會的中小企業的展位費。

二、申報條件以及補助額度:
通知中對上述四類可申報項目分別規定了申報條件及補助額度,以“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為例,其申報條件和額度為:
1、申報企業須為2008年6月前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9年末從業人員數低於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於3億元、資產合計低於4億元。
2、提升企業管理水準補助項目。應為2008年完成項目建設,2009年運行良好,與項目相關的存貸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營業利潤率、銷售增長率等指標顯著提高的企業。補助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軟、硬體)的50%,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3、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應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獲得國家專利局受理和授權的專利技術超過10項(其中發明專利超過5項),且專利技術已在產品中使用的企業。每個專利補助額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另外,如果中小企業參加2010年中博會,租用的每個標準展位可補助3000元。

三、申報程序:
申報企業可從中小企業信息網下載“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系統”和使用說明,填寫和提供有關資料,並向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每個企業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請一項補助,不得多重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最後期限為2010年6月10日前,企業應及早準備資料並與各相關部門溝通,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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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0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重點解析

近日,財政部、商務部印發財企2010年77號《關於做好2010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中央財政繼續對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重點如下:

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援的內容及標準
一)直接補助
1、前期費用:主要包括法律、技術及商務諮詢費等。
2、資源回運運保費: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20%給予補助。
3、“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
4、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
5、境外研發中心專利註冊費用: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註冊費用的50%。
6、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每人補助不高於500元

二)貸款貼息
對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諮詢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於項目經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於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已累計3年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

三)支持限額
同一企業當年獲得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累計補助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二、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項目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備案;在項目所在國依法註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一)項目金額標準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0萬美元,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2、境外投資專案不低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境外研發中心中方投資額、對外設計諮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萬美元,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項目適用時間
所申請的直接補助、貸款貼息等項目合同或事項應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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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通 開放台灣通關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6日)

財政部關稅總局昨(25)日指出,海峽兩岸進、出貨物,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運者,即日起可得在台灣本島通關放行,不再侷限需向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由於貨物透過小三通轉運,將有助於提升離島就業機會。

關稅總局並已制定「台灣本島通關之進出口貨物於金門馬祖澎湖轉運作業規定」,規範可轉運的物品,包括:

一、准許輸入台灣本島的大陸地區物品:指該物品須先卸存金門、馬祖或澎湖,並辦妥轉運手續後,才能再轉運至台灣本島通關放行。

二、准許輸往大陸地區的台灣地區物品:指該物品須在台灣本島完成查驗及通關,並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的兩岸通航港口完成卸存結關程序,再輸往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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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過了!企業營所稅降至17%
(聯合晚報 2010年5月28日)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修正案,將企業營所稅調降為17%,並從今年度開始施行。政府所規畫的「17%加1+1」大餅,終於完成最後一片拼圖。產創條例通過,再搭配今天通過將營所稅調降至17%,預計將可為台灣創造約新台幣690億元的經濟效益。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企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從現行20%調降至17%,且回溯從本年度(2010年度)施行。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立法提升企業競爭力,立法院朝野黨團分別提案調降營所稅至17%與17.5%,上午仍無共識;表決後,立法院會通過17%提案,施行日期從2010年度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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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追繳期 五年延為十年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8日)

行政院會昨(27)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將欠稅追繳執行期限,由原本的五年延長為十年,至2017年3月4日止。初估約有1,753億元欠稅,還有再追稅五年的機會,免於二年後化為烏有。

配合欠稅追繳落日時限再延長五年,財政部為提高欠稅人的繳稅能力與意願,同意在修法後,欠稅人可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稅,免除一次繳清钜額欠的壓力。欠稅人最長可分60期繳稅,繳清全部欠稅的年限等同也拉長為五年。

稅捐稽徵法23條在2007年修正時,為避免稅捐機關無限期追繳欠稅,造成欠稅人權益受損,規定2007年3月5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移送執行但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最終追繳期限為五年,逾2012年3月4日仍未追回的欠稅,政府必須放棄追討。

由於原條文形同對欠稅人施以租稅大赦,對如期納稅者不公平,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後,財政部火速送出稅捐稽徵法23條修正案,將欠稅追繳落日期限自2012年3月4日,再延長五年至2017年3月4日。

延長欠稅大赦的生效時點,財政部表示,欠稅人如果有意繳稅,但目前經濟能力不允許者,隨著欠稅追繳期限延至2017 年,申請分期繳稅的期數原本只到2012年3月,修法後則將併同延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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