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商務部印發財企2010年77號《關於做好2010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中央財政繼續對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重點如下:
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援的內容及標準
一)直接補助
1、前期費用:主要包括法律、技術及商務諮詢費等。
2、資源回運運保費: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20%給予補助。
3、“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
4、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
5、境外研發中心專利註冊費用: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註冊費用的50%。
6、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每人補助不高於500元
二)貸款貼息
對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諮詢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於項目經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於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已累計3年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
三)支持限額
同一企業當年獲得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累計補助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二、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項目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備案;在項目所在國依法註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一)項目金額標準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0萬美元,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2、境外投資專案不低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境外研發中心中方投資額、對外設計諮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萬美元,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項目適用時間
所申請的直接補助、貸款貼息等項目合同或事項應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或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