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於5月25日下發《透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進行了規範,企業應關注的重點如下︰
一、申報主體
透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為申報主體。
二、申報時間
1、涉外收入的申報,應在解付銀行解付之日(T)或結匯中轉行結匯之日(T)後五個工作日(T+5)內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2、涉外付款的申報,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三、申報憑證
包括《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其格式和內容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訂、修改,境內銀行自行印製。
四、首次辦理提報資料
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如為外資企業的,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其一家經辦銀行,並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並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備查。
五、涉外收入申報
1、機構申報主體可選擇紙質申報和網上申報模式,申請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模式”中選擇“開通網上申報”。選擇網上申報模式的仍可以透過紙質申報模式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2、規程中詳細介紹涉外收入紙質和網上申報流程。
六、涉外付款申報
1、採用匯款模式的,填報《境外匯款申請書》。
2、採用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模式的,使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申報主體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銀行的,應於境內銀行按慣例付款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
七、逾期未申報
機構申報主體未按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情節嚴重的,經辦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以書面形式對其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機構申報主體應在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履行補申報義務,並向外匯分局申請簽發補報確認書。經辦銀行憑該補報確認書,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處理措施期間新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並完成基礎訊息和申報訊息的報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