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投資的身份屬於外資,因此在投資領域上會受到很多限制,像早年台灣居民在大陸只被允許購買外銷房,造成借用大陸朋友身份購買比較便宜內銷房的情況比比皆是;又像是2004年11月前,由於未開放外商在一般地區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是開店(零售業),也使很多想從事貿易的台商不得不借用大陸居民身份設立貿易公司,隨著大陸官方對外商投資領域大幅鬆綁,上述買房或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的限制已不復存在,但實務中,台商借用大陸居民身份作為人頭進行投資仍然常見,值得進一步深思。
從稅務層面分析,用人頭設立內資公司除了在某些地區存有包稅制的好處外,在日常的增值稅等稅種上,內資與外資企業幾乎沒有差別,重要的是,內資企業一旦有稅後利潤,進行盈餘分配給大陸居民後,大陸居民按規定要依累進稅率繳納最高45%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是外資企業只須再繳納10%利潤匯出所得稅即可匯出利潤,就這方面來看,設立內資人頭公司反而不見得有利。當然,有許多人仍然認為內資人頭公司就不要分配利潤,直接把利潤以借款名義,挪出企業進入台商自己個人帳戶,但這會造成後遺症,一是該內資人頭公司帳上的債權不會消失,內資公司將保有日後追款的權利;另一方面,如果將內資人頭公司帳上的利潤移至台商開立的境內個人帳戶,又將衍生下一個問題,一個台灣居民怎麼會在大陸的私人帳戶上有這麼多存款?
多數台商面對人頭公司問題,只把焦點放在大陸人頭反過來主張自己名下財產所有權的風險,但比這個問題更早發生的是,要怎麼解釋一個台灣居民大陸帳戶名下的資金來源?大陸稅務局完全可以依境內所得理由,要求台灣居民繳交外籍人士在大陸最高40%個人所得稅。內資人頭公司絕不只是簡簡單單的工商登記問題,後面勢必引發稅務、資金去向、與人頭間的法律糾紛等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麻煩。
就算真的迫於無奈必須成立內資人頭公司,也得在可能範圍內作好法律準備,例如所謂的內資公司是指股東身份必須是大陸居民,但董事長、總經理,甚至是董事會的董事成員、法人代表等都可以是外籍人士,如此台商便可保有持有公章及日常運作的法律權力,也可以在萬一內資股東有想法時,擁有最起碼的應變時間。
台商在使用大陸人頭設立公司前,一定要釐清「所有權」和「債權債務」兩者法律關係上的差異,並在一開始建立起最大限度的法律保護體系,儘可能保留資金流等其他有利於自己日後主張該標的所有權的證據。但無論如何,台商面對人頭公司都必須知道,再完美的法律設計也無法將日後的糾紛風險降至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