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5 第131期
 
 
ECFA衝擊 台商利弊互見
上海將出台政策支持重點企業整體上市(中證網 2010年7月20日)
全總:加班工資獎金分配應納入集體協商(京華時報 2010年7月21日)
工傷死亡補償金明年起最高60萬(京華時報 2010年7月21日)
廣東省擬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新華社 2010年7月22日)
證監會:內地中小企業赴香港上市將獲便利(北京青年報 2010年7月22日)
上海洋山綜合保稅區欲打造“自貿區”功能(第一財經日報 2010年7月22日)
中國農業和工業品關稅將再减三成(上海證券報2010年7月22日)
稅務總局展開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檢查(中國會計視野2010年7月22日)
孫春蘭:福建將率先落實ECFA早收清單和有關內容(人民網2010年7月22日)
台灣考察團將首度探視流浪大陸“台流”人士(中新網 2010年7月22日)
內地私企年均工資不到國企一半 專家稱10年都難追上(每日經濟新聞 2010年7月23日)
刑法醞釀第八次大修 高齡老人可能不適用死刑(南方周末 2010年7月23日)
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解析
企業打消呆帳 新規則上路(工商時報 2010年7月21日)
大股東持股申報規定 放寬(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2日)
 
ECFA衝擊 台商利弊互見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1日

很少人關心ECFA對大陸台商的影響,輿論一般都只從台灣企業的角度單向看待ECFA,忘了在大陸還有七萬多家台商在面對ECFA時,不但不能適用台灣角度對ECFA的分析,反而必須與大陸民營或國營企業站在相同地位解讀ECFA,這聽起有點詭異,但卻是事實。因為大陸台資企業在法律上屬於中國法人,這就像大陸台資企業回台投資也屬於陸資來台,也是被台灣法律定義為「陸資」一樣,特別對那些在台灣已完全沒有投資、資產、設備甚至家庭都已搬到大陸的無根台商來說,ECFA所帶來的利弊得失和台灣企業判斷ECFA的結論也許恰恰相反。

另外,只把ECFA狹義定義在零關稅或某些服務貿易領域的開放,對大陸台商也過於偏頗,大陸台商必須從分散風險的高度去提升ECFA的價值,因為很少有大陸台商會因為ECFA而結束在大陸的投資遷回台灣,反倒是不少台商出於中國製造產品動不動就被歐美列入反傾銷名單,或是出於國際間的質量檢查標準、大陸境內的用電問題等,使大陸台商不能把產能全都下注在同一個地方;還有台商因為某些產品打上「台灣製造」比「中國製造」值錢,而會想把相同產品中的部份比例轉為「台灣製造」,使自己的產品價格有所差異,上述原因都可能讓大陸台商回台灣設立新的組裝線,一方面可以將大陸製好的半成品運回台灣進行後段加工,只要滿足台灣製造對原產地比例的要求即可;另一方面對大陸台商來說,如果是出於要分散大陸投資風險的目的,想找個風險最低的地方進行投資,那台灣畢竟是自己的家,也是除了大陸以外最熟悉的地方,投資風險自然會比東南亞等國家來得低。

如果從業務角度來看,大陸台商當然可以透過ECFA把零關稅的產品賣進台灣,別看台灣地方不大,台灣在很多領域也是個不錯的市場,台灣的人口數比上海多一些,購買力也不輸上海,加上台灣至今仍擁有不錯的工業基礎,所以工業製品在台灣也很有市場,更重要的是,大陸台商採購來源將會因ECFA而有新的選擇,特別是對那些工具機械、汽車零組件等,ECFA的零關稅誘因很可能導致某些產品出現回台灣採購比在大陸採購還便宜的情形,對那專門服務外國企業,代為在中國進行採購與併櫃出口的大陸貿易型台商來說,因為ECFA而使採購觸角伸到台灣,使代為採購的貿易角色更具競爭力。

其實大陸台商不該只關心ECFA,像今年1月1日已經生效的東協自由貿易協定(東協十加一),或是大陸準備與日本、韓國等國家簽定的FTA,都會對大陸台商的業務或採購產生實質性的影響,ECFA或其他國家與大陸簽定FTA後,對大陸所帶來的人流、資金流,甚至是新商業模式、社會文化的改變等,才是大陸台商真正要關心的重點,畢竟從台灣角度看ECFA和從大陸角度看ECFA,立場不盡相同,台商應慎選自己的立場與角度,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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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將出台政策支持重點企業整體上市
中證網 2010年7月20日)

上海市政府7月19日發布《關於加強金融服務促進上海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討論稿)表示,爲促進高新技術、文化產業等戰略新興產業發展,上海將出台系列措施提供金融支持,將支持上海大中型重點企業集團通過借殼、注資等多種形式實現集團整體上市。

《若干意見》討論稿表示,將鼓勵證券公司加大對上海九大高新技術產業和文化產業領域的項目和企業的金融服務,積極推動在創業板、中小企業板和主板市場首發上市或再融資。同時,支持上海大中型重點企業集團通過借殼、注資等多種形式實現集團整體上市。

同時,上海節能降耗、污染减排建設項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信貸支持將得到加強,銀行對上海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重點項目和企業的信貸資金投入將得到加大,而對上海高污染、高能耗、產能過剩行業中落後產能企業和項目的授信和貸款將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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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加班工資獎金分配應納入集體協商
(京華時報 2010年7月21日)

7月20日,中華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透露,目前全總正積極推動國家有關部門加緊制定《工資條例》。此外,今年全總將投入1000萬元在10省市試點聘用專職工會人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今後職工加班工資、獎金分配、福利補貼和薪酬制度設置等應納入到協商之中。

張建國透露,今年全總計劃投入1000萬元,先在10個省市總工會、城市總工會開展試點,通過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達到全國具有一定規模的基層工會,都能按需聘用專職人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張建國說,全總將力爭到2012年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同時,在協商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基礎上,要把加班工資、獎金分配、福利補貼和薪酬制度設置等納入到協商之中。在同工同酬、同崗同酬的原則下,探索解決同行業同崗位工資標準統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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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補償金明年起最高60萬
(京華時報 2010年7月21日)

7月20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後,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

據透露,將於近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規定,2011年1月1日起,將在高危行業和企業,試行全年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

駱琳表示,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標準調整爲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死亡職工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傷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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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擬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新華社 2010年7月22日)

廣東省本周三對《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這是全國第一個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的協調處理機制進行規定的條例,以期緩解雇傭雙方之間的矛盾。廣東省此前出現一系列工人罷工及數起工人自殺事件。

據悉,起草該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爲了建立一個合法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該條例的83項條款中有25項與工資協商問題有關。該條例草案稱,如果企業中有五分之一的員工要求加薪,那麽相關機構應組織職工協商代表和企業就工資問題進行協商。此外,如果企業拒絕召開或不參加工資集體協商,那麽工人有權停工,而企業不得因此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一位委員表示,該條例是當前全國最全面的勞動法規,將建立一個職工可以依法提出加薪訴求的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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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內地中小企業赴香港上市將獲便利
(北京青年報 2010年7月22日)

證監會國際合作部主任童道馳近日透露,正在考慮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便利內地的中小企業到香港上市。內地的很多中小企業有融資的需求,我們希望有一部分符合條件的企業,如果願意到境外上市,去利用好這個市場。

目前,內地已有157家公司在香港發行H股,累計投資1400多億元。根據港交所的統計,目前H股和紅籌股的市值約占香港股市市值的一半以上。

同時,童道馳還表示,正在探索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的制度安排,即俗稱的國際版。“目前,我們正在梳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同時正在研究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和配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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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綜合保稅區欲打造“自貿區”功能
(第一財經日報 2010年7月22日)

7月20日上午,洋山保稅港區第一次企業簽約大會舉行,共有24家企業和項目正式落戶洋山,半年引資超過18億元。浦東新區副區長、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戴海波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上海綜合保稅區雖然是海關特殊監管區,但是與國際上的自由貿易區相比,特殊監管區的功能還需要進一步地拓展和優化。

他表示,考慮到上海要轉型爲服務經濟爲主的經濟結構,需要從體系上完成一套符合現代服務業發展模式的探索,其中,綜合保稅區承擔了重要的使命和探索的職能。“在下一步的改革當中,我們希望在功能突破方面,特別是能够和國際上自由貿易區相匹配的功能,在下一步的探索中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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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和工業品關稅將再减三成
(上海證券報 2010年7月22日)

商務部部長陳德銘7月21日在京會見了來訪的世貿組織總幹事拉米,雙方就多哈回合談判等問題深入交換了意見。據介紹,按照目前談判達成的結果,中國將進一步把農業和工業品的實施關稅削减30%左右。在服務業方面,在160個分部門中,在加入WTO時已開放100個分部門的基礎上,中國已承諾將進一步開放11個分部門。

陳德銘表示,中國堅定支持多哈回合談判的立場不會變。爲了推進下一步談判,WTO成員應積極把握2011年多哈談判的“機會之窗”,鎖定談判成果,以具體案文爲基礎尋求突破。在下一階段談判中,中國會一如既往地支持拉米推動多哈談判的努力。

拉米表示,多哈談判啟動已近九年,若2011年仍達不成協議,對WTO的信譽將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因此,希望各成員共同努力,推動談判取得實質進展,並通過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發出積極信號,為多哈談判提供更多的政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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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展開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檢查
(中國會計視野 2010年7月22日)

近日,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國稅函[2010]323號),決定在全國開展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第2款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4條的規定,參照OECD轉讓定價指南和國際慣例,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在發生關聯交易的當期,有義務準備同期資料文檔,包括關聯交易的價格、費用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具體轉讓定價文件資料,以證明企業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企業也有義務保存和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省稅務機關組織本省同期資料抽查工作,抽查覆蓋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關聯申報數據,分年度統計本省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嚴格按照統計抽樣方法抽取測試樣本,並組織檢查樣本企業同期資料準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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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春蘭:福建將率先落實ECFA早收清單和有關內容
(人民網 2010年7月22日)

福建省委書記孫春蘭在7月22日舉行的中共福建省委八屆九次全會上表示,福建將抓住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簽署的有利時機,爭取率先落實ECFA的早收清單和有關內容,爲ECFA全面正式實施提供示範。

今年以來,閩台交流合作不斷深化,福建加快推進福建第一大島、大陸距台灣最近的縣――平潭縣的開發開放,成立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賦予其設區市及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成立“促進平潭開放開發顧問團”,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規劃已上報待批。福建還組建四大投資公司,加快平潭基礎設施建設。據瞭解,福建已計劃近三年在平潭安排投資900多億元,推進50項重點項目。

目前,台灣產學研各界對平潭開放開發“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共同受益”的“五個共同”模式積極響應,希望參與平潭開發,建設兩岸民衆的共同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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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考察團將首度探視流浪大陸“台流”人士
(中新網 2010年7月22日)

海基會副秘書長馬紹章7月21日表示,由海基會、陸委會等“法務部”單位組成的“兩岸司法訪問團”,8月上旬除了參訪北京和福建法檢系統部門外,也將首度走訪福州市民衆收留站,探望因故滯留大陸而暫時無法返鄉的台灣遊民,瞭解“台流”的收容環境及現階段的協助措施。

兩岸開放以來,除了在大陸經商、就學的台灣人外,還有不少台籍人士因爲經商失敗,或種種其它原因,流落大陸;這些在大陸各地流浪的台籍人士,被稱爲“台流”。

據悉,考察團在大陸的參訪行程爲期1周,海基會希望透過這次交流進一步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及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並提高兩岸文書送達效率,以利建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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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私企年均工資不到國企一半 專家稱10年都難追上
(每日經濟新聞 2010年7月23日)

7月16日,國家統計局發布2009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查報告。根據該報告,2009年全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爲18199元,而國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35053元。上述數據表明私企平均工資比國企低48%。 湖北省統計局副局葉青在談到這一收入差距時承認,未來幾年私營企業平均工資仍難以向國有企業靠攏,因爲國企不可能降工資,同時私營企業的老闆也不願意漲工資。這些現實情况,決定了未來幾年或者10年都難以做到。同時他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可能逐漸縮小私企跟國企的平均工資待遇,但是要看後期的分配制度改革有沒有效果。”在他看來,正在進行討論的收入分配改革,其中一個重要思路是,私營企業應該增加工資待遇,這才是私營企業員工待遇向國企靠攏的根本途徑。未來幾年,不排除將通過有關法規條文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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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醞釀第八次大修 高齡老人可能不適用死刑
(南方周末 2010年7月23日)

有消息稱,刑法修改草案可能在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據瞭解,第八次刑法大修將著重兩點:一是“少殺”,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適用;二是“長關”,嚴格限制减刑和假釋的適用,解决死緩和無期徒刑實際服刑過短的問題。這將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頒布以來,中國的立法機關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這同時意味著,中國在繼2007年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院後,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次實質進步。

這次刑法修改還將增加老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目前對於年齡上限的規定還存在爭議。學者們多數主張70歲以上不適用死刑,另一種意見是75歲以上。 著名刑法學教授高銘暄介紹,矜老恤幼是我國古代刑事法律中的傳統,周朝開始就有相關規定。現行刑法規定了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相應地,對於一定歲數的老年人,也應該排除死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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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解析

2010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10]303號),明確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內容以及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具體分析如下:


一、 試點地區申請試點企業的條件
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省、大連、寧波、青島、厦門、深圳市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被評審成爲試點企業:

1、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未發生欠稅的;

2、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常、規範,能按稅務機關要求保管出口退稅檔案資料;

3、近二年未發現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範業務;

4、近二年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爲;

5、近二年未發現虛開發票(含農産品收購發票)和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等問題;

6、評審期間未涉及有關稅務違法案件檢查。

二、 試點企業評審的基本程序
1、試點地區地(市)級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逐項對試點出口企業加以評審,並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表》上報省級國家稅務機關。

2、由省級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地(市)級稅務機關上報的評審名單,將本地區擬同意試點口企業名單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三、 試點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
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無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申報,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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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打消呆帳 新規則上路
(工商時報 2010年7月21日)

北區國稅局20日表示,財政部已經統一五區國稅局對於企業呆帳打消應具備的必要證明文件資料,若債務人為國內企業或個人,一定要在原戶籍申請地,國外倒帳公司則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大陸則以陸委會所委託的機構或團體驗證,只要證明文件齊全,就可打消呆帳,且不會遭到剔除。

財政部經與五區局討論後,確定呆帳的認定方法,主要就債務人身分進行區別,只要依據新訂規則,完成認證程序打消的呆帳,國稅局就會同意認列,否則呆帳若遭剔除,企業等於雙重損失。

國稅局依據債務人國籍身分,區分3種方式:(1)存證信函對象為本國企業,地址在國內者:債務人為公司法人,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地址為準;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或是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若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國稅局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若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或證明。

(2)存證信函對象營業地址位於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取得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地址的復函。

(3)存證信函對象營業地址位於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團體驗證。

國稅局強調,目前所有未確定案件,都適用新的打呆帳規則,企業為確保自身權益,準備打消呆帳前,一定要先確認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不能收回,然後依據上述資料完成相關文件,若屬於已經申報但尚未核課的營所稅案件,則可以將相關補件資料送入國稅局,以免打消呆帳遭到國稅局以證明文件不全予以剔除,造成公司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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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持股申報規定 放寬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2日)

金管會昨(21)日發函放寬公開發行公司持股申報規定,即日起持股逾10%的大股東,持股數增、減逾1%且持股比率變動逾1%時才要申報;如辦理增、減資,股數變動但持股比率不變,就可排除申報。

根據證交法第43條之1,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權超過10%,應在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取得股權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也要隨時補正。

金管會官員指出,根據「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原規定持股數額增、減數量達公司已發行股權總額的1%,應在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公告;這次主要是在上述規定,增訂「且持股比率增、減變動達1%」才需要申報。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是因為不少公司反映,公司辦理減資或增資時,大股東持股數雖然有變化,實際持股比率卻沒有變動,對公司經營權也沒有任何影響,辦理申報很麻煩,因此金管會參酌國外作法,決定放寬規定,排除這類申報情況。

金管會官員說,證交法第43條之1的立法意旨,是落實公開發行公司股權重大異動資訊能即時申報,使主管機關及投資人了解公司經營權及股價可能變化。金管會同意參酌美國及日本,訂出排除變動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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