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鼓励境内外企业或各类经济组织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总部机构(以下都称为“总部机构”),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总部机构的认定

1、总部机构的界定。本政策所称的总部机构,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统一核算,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权机构行使营销、研发、投资、营运、采购、培训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2、总部机构的类型。本市鼓励发展综合职能型总部、投资型总部、管理及服务型总部、独立研发机构、商贸型总部和国际采购企业总部。

3、综合职能型总部的认定

综合职能型总部是指由境内外投资者设立、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认定条件:

1)综合职能型总部的注册资本,外资不低于2000万美元,内资不低于5000万元。

2)在本市纳税登记,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来自市外部分不低于20%

3)在中国境内投资控股的企业合计不少于3个,其中市外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

4)在中国境内投资控股的企业,合计资产50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

4、投资型总部的认定

外资投资型总部是指由境外投资者设立,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其他具有总部性质的、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内资投资型总部是指由境内投资者设立,以产业投资为主的企业,如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企业等。

认定条件:

1)投资型总部的注册资本,外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内资不低于3000万元。

2)在本市纳税登记,年纳税地方留成不低于300万元,其中来自市外部分不低于20%

3)在中国境内投资控股的企业合计不少于3个,其中市外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

4)在中国境内投资控股的企业,合计资产3000万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

5、 管理及服务型总部的认定

管理及服务型总部是指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物流配送、教育培训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认定条件:

1)管理及服务型总部的注册资本,外资不低于100万美元,内资不低于1000万元。

2)在本市纳税登记,年纳税地方留成不低于200万元,其中来自市外部分不低于20%

3)在中国境内被授权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关联企业合计不少于3个,其中市外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

4)管理及服务型总部母公司的资产总额,外资不低于2亿美元,内资不低于5亿元。

5)管理及服务型总部从关联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不低于50%

6、独立研发机构的认定

独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或者经科技部门批准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外资研发机构、内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以独立法人形式存续的企业。

7、商贸型总部的认定

商贸型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统一核算的具有总部*************公司以及商业连锁企业。

商贸型总部年营业额应达到5亿元以上。在本市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400万元,本中来自市外部分不低于30%

8、国际采购企业总部的认定

国际采购企业总部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以出口为主的国际采购企业,主要人事工业品采购、消费品采购以及采购过程中的供应链管理服务。

国际采购企业总部年销售额应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亿元(或等值美元),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400万元。

二、扶持政策

市财政每年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相配套,用于引导、扶持总部经济的发展。

1、开办资助。对本市新引进的总部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实收资本在200-1000万美无的(含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最高资助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000-200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实收资本在2000-300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300万元;实收资本在3000-400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400万元;实收资本在4000-500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500万元;实收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最高资助600万元。

新引进的管理及服务型总部、商贸型总部和国际采购企业总部,给予不少于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不少于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与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

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总部机构,支持金额可一事一议。

对在本政策实施后增资的总部机构,根据增资实收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2、经营奖励。总部机构自认定年度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式地方财力的新增部分(计算总部机构当年纳税地方留成总额,需剔除该企业当年出口退税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80%核定奖励给企业。新设立的总部机构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条政策。

对于经认定的国际采购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按前3100%,后280%奖励给企业。

3、用房补贴。总部机构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生产用房),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3年支付,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

总部机构租凭自用办公房,在3年内每年每平方米补贴3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对于经认定的国际采购企业总部,在我市租凭自用办公场所的费用,3年内按年租金(参照该区域房屋租凭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给予80%补贴。

在本政策实施后,已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凭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4、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加快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政策》、《关于实施加快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等政策。

三、附则

1、本政策自200911日起施行。本政策由昆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姐负责解释,并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外经、经贸、科技等部门组织落实。

2、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认定的总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再具备条件的,及时终止其所享受的相关措施和政策。

3、本政策实施之后,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及江苏省、苏州市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