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放棄保稅貨物,一般有變賣和銷毀等兩種方式,根據海關的規定,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無法內銷或退運,而申請放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受災的保稅貨物,憑企業放棄該批貨物的申請,和海關受理企業放棄貨物的有關單證,經海關核實無誤後,可以辦理核銷手續。
至於放棄的貨物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經海關核定有使用價值時,由主管海關依海關法第30條第四款規定變賣處理。
二、經主管海關核定沒有使用價值時,由企業自行處理。
三、對按照規定須進行銷毀處理的情況下,由企業負責銷毀,海關憑有關銷毀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2009年海關總署在「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的有關問題公告」中,則對保稅貨物的放棄進一步做出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企業申請放棄加工貿易貨物,除按現行規定提交有關單證、材料外,還須提供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出具關於準備放棄的加工貿易貨物價值證明。
二、由海關按規定做變賣處理的加工貿易放棄貨物,企業應當在海關做出准予放棄之日起15日內,將加工貿易放棄貨物全部運至海關指定的倉庫。
三、按照規定需要進行銷毀處理的加工貿易放棄貨物,企業應當在實施銷毀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海關報送銷毀方案,並自海關做出准予放棄之日起15日內,完成全部放棄貨物的銷毀工作。
四、企業完成加工貿易放棄貨物交接入庫、銷毀,或者經海關批准自行處理後五個工作日內,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
五、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的報關手續:
1. 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的報關方式,具體分為「料件放棄」和「成品放棄」兩種,如果是放棄半成品、殘次品或副產品,應按單耗關係折成料件,按「料件放棄」報關。
2. 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的報關價格,視企業放棄進口料件、半成品、殘次品還是副產品,按照或折成原進口料件價格申報;如果是放棄成品,則按照合同備案價格申報。
3. 加工貿易放棄貨物說明事項:企業放棄半成品、殘次品、副產品的,應在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半成品」、「殘次品」、「副產品」等相關字樣;如果是銷毀處理,則企業應在報關單備註欄註明「銷毀」字樣;如果是經海關批准由企業自行處理,應在報關單備註欄註明「自行處理」字樣。
六、企業憑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的報關單,以及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放棄貨物的報核手續。
在實務操作中,企業申請放棄加工貿易貨物,須在手冊有效期內,向海關提交放棄貨物書面申請、「放棄聲明」、「移交放棄貨物、物品清單」及加工貿易手冊等,「移交放棄貨物、物品清單」上須列明放棄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值。
海
關對企業所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並對放棄貨物下廠實地核查;符合海關規定,則在企業的「放棄聲明」和「移交放棄貨物、物品清單」上簽批意見。
最後,要特別留意的是,依海關總署規定,如果是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或是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都不得聲明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