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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三年不能做壞事
文/投資銀行業務部

除了招股說明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必備的書面資料之外,送件進證監會申請上市前的最後一關,也是最煩人的部分,應該算是「三年無重大違規證明」。所謂無重大違規,並不是企業說自己無重大違規,或是做個簡單承諾就算數,而是要去每個政府部門,取得一張載明企業「過去三年無重大違規」字樣,且經官方用印蓋上公章後的書面文件,別小看這一張薄薄的紙,這也是能否成功在大陸掛牌的關鍵。

什麼叫做「重大」違規?到底是依違規的性質來看?還是以遭官方處罰的金額大小來論定?工傷算不算重大違規?或是被工商局處罰;被稅務局要求補稅;被海關調查手冊、財務、倉庫三帳不一致;甚至是社會保險金繳納不足等,到底哪些算是重大違規呢?依大陸上市法律規定,只要上市前三年有重大違規,都不允許上市,很多企業就是因為無法取得三年無重大違規的證明,不得不把上市時間往後挪,直到甩掉違規紀錄過了三年,才得以申請上市。

其實「重大」這兩個字,本身就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沒有哪家企業敢拍胸脯保證自己的公司冰清玉潔、毫無瑕疵,或是一點點問題都沒有;做外銷的企業哪個沒有發生過海關或外匯的問題;做內銷的企業怎麼可能沒有工商或稅務上的麻煩。舉例來說,曾經有家企業因財務人員在申報納稅時,不小心漏繳了稅款,就因區區幾萬元的稅款,被稅務局在處罰通知書上寫著「偷稅」兩個字,也因此不得不把上市的進度往後延。

「偷稅」,想也知道是重大違規,管你偷的稅是一塊錢還是100萬元,反正都是「偷」,背著這樣的罪名,想要取得無重大違規證明簡直比登天還難,再加上律師必須揭露「偷稅」的法律意見,這種資料要是送到證監會去,在審查過程中不被折磨得半死才怪。不過,也曾有企業漏繳了幾十萬,甚至是上百萬元的稅款,但由於是以補稅作為處理結果,補稅在法律上還不是一項違規行為,所以不管補稅金額多少,也不至於構成所謂的「重大違規」定義。

由此可知,台商只要有上市的打算,就要留意萬一發生有可能遭行政處罰的情況,一定要請地方政府在書面處罰裁決書上高抬貴手,因為罰款的數額不是重點,重點是處罰裁決書上的處罰理由。另一方面,到底是不是「無重大違規」,最後也是由地方政府來認定,只要地方政府願意從寬解釋,那麼「重大違規」就可能可以變成「一般違規」。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協助企業上市,都會由市政府出面協調稅務局、工商局等單位,對準備上市的企業過去所涉及的違規案件重新定性,但若企業涉及的是刑事責任,像是商業賄賂、走私等問題,那麼不管是誰出來協調都沒有用了。

要取得「無重大違規」書面證明的官方部門,幾乎和新設立企業時所經歷的官方部門相同,從海關、勞動局、稅務局、工商局、環保局、消防局等單位開始,一個都躲不掉,所以企業平常該拜碼頭的還是要拜碼頭。往往官方單位不願意,或不能幫企業按律師要求的文字內容用印,例如官方說什麼就是不願意在證明文件上加進「無重大違規」的字樣,而是以類似「合乎法律規定」等字樣帶過去,但有的法條會白紙黑字寫著要求「無重大違規」,有沒有這幾個字對上市將有實質的影響。特別是律師,必須依針對官方解釋企業過去三年的違規情況發表意見,萬一沒有「重大」兩個字,那麼律師將無法在上市必備的法律意見書上簽字。

以前「三年無重大違規」的審查,證監會特別在意稅務、海關、工商等三個單位的證明文件,但今年轉為特別關注環保局與勞動保障局的無重大違規內容。大陸現在極力強調環保,有任何一點環保問題的企業,就很難在大陸上市,像是廢水處理或污水排放的問題,或是電鍍廠的環保標準等,甚至在送件進證監會,由綜合處出面受理上市申請材料時,第一個問題也常問企業「有沒有環保問題」。

至於勞動人事的無重大違規證明,最難的就是要證明過去三年完全足額繳納各項社保金。因為實務中,很少有企業真正按國家法令規定的社保比例繳納社保金,另一方面也是當時地方政府默許企業不須繳納100%員工的社保金,而是分年度按員工一定比例繳納員工社保金。這時大部分都是用承諾函的方式,向勞動保障局承諾以後會足額繳納社保金,或是請勞動局允許先補繳部分社保金,其餘的金額再分年逐步補繳。不過,關鍵還是最後勞動局寫在三年無重大違規證明資料上的「無重大違規」字樣沒變,這樣才符合在大陸上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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