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境外母公司更換為香港公司,能不能適用最低的5%利潤匯出稅率?簡單地說,今後要適用5%利潤匯出稅率,除須註冊在香港、新加坡、模里西斯等地的母公司外,還要被大陸稅務局認定是「受益所有人」,這些條件相結合後,才能真正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
601號文件中所謂的「導管公司」,是指雖在登記地所在國家滿足公司成立的法律要求,但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按照這個定義,絕大部分的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都屬於601號文中所定義的「導管公司」,只要被判定是導管公司,就不能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而601號文中的另一個重要名詞「受益所有人」,就是對照「導管公司」,也就是實際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經營活動的法人。「受益所有人」可以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但如此一來,只有發源於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企業進到大陸投資,才有可能被認定是「受益所有人」、享受5%利潤匯出稅率。否則,類似台商這種透過第三地進入大陸投資的模式,以後就都得繳10%的利潤匯出稅率。
就算台商為了601號文「量身打造」出有實際經營行為的香港母公司,例如在香港租用辦公室、聘用香港員工,或是刻意讓某些業務往來在香港過水,最終也很難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因為要判定為「受益所有人」,還有個「實質重於形式」的條款,也就是香港母公司的資產、人員或營收,與大陸境內的台資企業相比下不對稱;或者是一看就知道是為了應付601號文,只是讓香港母公司擺個「受益所有人」的樣子罷了,不可能以這麼小的香港母公司規模,管理百倍甚至是千倍大的大陸台資企業,對此,稅務局最終也不會同意給予5%的利潤匯出稅率。
台商要爭取5%利潤匯出稅率,要寄望於台灣與大陸簽定的雙邊租稅協定上,只要兩岸談定台商在大陸繳納的25%企業所得稅,利潤回台後不再重複課徵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明年起為20%,被認定為營運總部免稅),即使利潤匯出大陸時要先繳納10%利潤匯出所得稅,但由於這10%的稅款回到台灣可以直接抵扣,將會牽動台灣上市上櫃公司不再經第三地投資大陸,而是改由台灣直接投資大陸;對於無根台商來說,也會把原本在海外空殼的境外母公司改由台灣母公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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