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月刊  
回本期目錄  
阿榮的話 每月新聞最大條   財會法律一點通   經濟日報專欄 (大陸· 現場· 對策) 生活一把抓
縣市長開講   A股上市第一線   向錢行
 
   
 




張勇
財務三部
註冊會計師


  聚焦財會話題
營業稅免稅政策解析
文/張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稅[2009]111號「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主要解釋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項目優惠政策,同時也明確了境外公司或個人,從境外向境內公司或個人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該如何徵收營業稅。

一、個人金融商品買賣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但「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上述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應以差額為營業額課徵營業稅。要特別注意的是,只針對個人暫免,對於企業從事上述業務,仍須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暫免徵收營業稅的四種情形
按照新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者得暫免徵收營業稅:
1. 離婚財產分割。
2. 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姊妹。
3. 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扶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扶養人或贍養人。
4. 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或是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時,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比較特別的是,離婚財產分割按常理應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的範圍;至於第2、3、4項,是繼承法中的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和遺產受贈人,這類贈與不具有實質性的商業行為,在未對遺產進行徵稅的情況下,免徵營業稅也屬合理。

三、境內納稅人向境外提供部分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如果提供或接受規定中的勞務,其單位或個人在境內,則無論勞務發生在何地,均應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依勞務作為徵收營業稅的確認原則為「屬人」原則。對在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則暫免徵收營業稅,實質上不再執行「屬人」原則,這是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做出最大例外情況的規定。

結論是,再次明確境內單位在境外提供上述兩項勞務可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其他勞務仍需要繳納營業稅。

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境外公司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公司或個人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部分勞務,不屬於境內提供勞務,不須徵收營業稅。文件以列舉方式限定了勞務範圍,至於台資企業所關心,境外公司為境內公司提供服務而收取的佣金、技術服務費等不在免稅範圍內,仍須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財會法律一點通
快遞公司賠償責任新規 台資企業對台灣IFRS應有認識
  車英劍 執業律師     陳勇龍 財務五部主管 
大陸上市的台籍員工之股權激勵分析   「股權激勵」或「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分析
  王凡 合夥人、執業律師     李善強 註冊會計師
股權出資法律實務分析   新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分析
  初巧明 執業律師     耿悄然 註冊會計師
      營業稅免稅政策解析
        張勇 註冊會計師



 電子報  I  人才招募  I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