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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開兩岸租稅協定迷思
文/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近日媒體熱議的兩岸租稅協定,有兩大迷思值得台商探討:

1、關於改變大陸控股結構會被課稅問題
目前大多數從台灣投資大陸的控股架構,都是台灣投資第三地境外公司,第三地境外公司再投資大陸的三層甚至四層結構,未來如果兩岸簽訂租稅協定,允許台灣比照香港,利潤匯出所得稅也是5%,那對依今年大陸國家稅務局601號文件,在台灣有實質經營,也就是對那些母公司在台灣的台商來說,將會取消台灣與大陸間的多層境外公司,直接形成台灣投資大陸的單一架構。

在大陸境內進行上述股東變更,表面上股東是由原境外母公司改成台灣母公司,依今年引起很多爭議的59號文來看,是一種股權轉讓行為,但由於最終股東沒變,也沒有股東從這過程中獲利,且從59號文公布後,各地稅務局對2008年起的企業股權變動逐一清查,也只有股權發生真實變化,就是最終股東真的改變,才會要繳納當時淨資產和註冊資本間,稅率為10%的股權交易所得稅,只要最終的台灣母公司股東地位及股權比例都不變,按目前大陸稅務局執法情況來看,課稅機率極小。

2、關於利潤從大陸匯出要繳交10%或5%所得稅問題
利潤從大陸匯出前要先繳交所得稅,到底是10%還是5%的稅率,嚴格說只對無根台商會有實質影響,台商從台灣投資大陸,不管利潤從大陸匯出境外要繳交多少稅率的所得稅,由於納稅主體是台灣母公司,大陸子公司只是代扣代繳,這些稅回到台灣都可以抵扣,但無根台商由於利潤無法匯回台灣,自然不能抵扣利潤匯出所得稅。

無根台商的個人股東最該關心的是和兩岸租稅協議無關,但明年將實施的海外所得課稅,無根台商從大陸把利潤匯出境外,要先繳交利潤匯出所得稅,到了境外母公司,再分配給台灣居民股東,就必須依台灣居民海外所得課稅(稅率20%)新規定納稅。

如果是從台灣隔幾層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就算在大陸繳完利潤匯出所得稅,利潤匯進台灣後,依目前規定還要再課25%的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部分不改變,即使透過兩岸租稅協定,讓利潤直接匯回台灣母公司前的利潤匯出稅率是5%,也徒勞無功,因為要重覆課稅,台商還是不會把利潤匯回台灣。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目前外籍個人投資大陸,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是零,這是很詭異的現象,但情況確實存在,加上稅法也還未改變,有很多台商紛紛把大陸投資的境外股東,由境外公司改成老板自己個人的名字。

這種作法短暫避掉利潤匯出所得稅是5%還是10%的問題,但依台灣稅法來看,來源於大陸的利潤不是視為境外收入,應該視同與台灣境內收入,進行合併申報,如此一來海外所得的稅率為20%,台灣境內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到40%,合併申報的台灣個人所得稅比海外所得稅還要划不來。

經濟日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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