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無根台商不能在台灣申請股票上市,這是因為台灣官方要求,在台灣需有母公司作為上市主體,才符合上市條件。但現在隨著「第一上市(櫃)」的開放,目前已允許台商以境外控股公司形式回台灣掛牌,所以說第一上市(櫃)是台灣的國際板並不為過。
第一上市(櫃)的審查主要有幾個層面:一是募資基本資格限制;其次是設立年限、公司規模、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程度等,如果僅就這些條件來看,第一上市(櫃)的門檻並不高,許多企業都符合資格,但台商仍不可忽視未列明的「公司治理」及「不宜上市(櫃)條款」規定。以不宜上櫃條款來說,雖然僅有6款規定,相較於在台灣的公司申請股票上櫃、計有11款不宜上櫃的規定較少,但仍應積極了解這6款不宜上櫃的規定內容,以避免日後對上市審查造成影響。
針對第一上市(櫃)的不宜上市(櫃)條款內容,分析如下圖所示。
不宜上市(櫃)條款 |
台商申請第一上市(櫃)前應自行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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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有嚴重影響財務、業務狀況情事,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影響證券價格、市場秩序 或損害公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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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有「訴訟或非訟事件」、「遇有重大災害」、「簽定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退票」或「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或其他可能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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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本身資金來源是否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且利率低於通常利率水準。
2. 是否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
3. 公司有無獨立接單及研發能力,或與他人簽定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明顯不合理的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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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與條件,是否與一般正常交易情況顯得不相當或欠合理。
2. 重要資產的取得或處分,是否未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定過程之合法性,或該筆交易之必要性。
3. 是否有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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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或申請上市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1. 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者。
2. 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3. 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
4. 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行為者。
6. 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者。
7. 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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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別就「公司方面」及「個人方面」個別評估有無下列情形:
1. 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者。
2. 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3. 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
4. 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行為者。
6. 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者。
7. 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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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是否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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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公司治理共同評估,董事會成員之資格、董事會運作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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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而認為不宜上市(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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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大陸是否未向投審會報備。
2. 投資大陸事業之經營項目是否為禁止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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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如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或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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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新檢視會計政策,是否依規定評估下列重要會計科目,包括:
‧收入認列原則;
‧應收帳款壞帳評估政策;
‧存貨呆滯及跌價評估政策;
‧固定資產減損評估政策;
‧長期投資及合併報表編製政策;
‧所得稅評估政策。
2. 是否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之有效性。
3. 是否定期測試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有被確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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