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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分析台商在大陸上市的目的,除了取得品牌高度,加速開拓大陸內銷市場,並利用募集到的人民幣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外,讓員工持股,重新進行公司內部利益分配,也是大陸上市的另一個主因。尤其是對台灣上市上櫃公司來說,上市後才進到公司的員工並沒有分享到當時台灣上市的好處,但隨著時間拉長,台灣上市後才進入公司的員工也慢慢變成資深員工,此時如何重新分配員工利益,便成為每家企業要面對的問題。透過投資在大陸的台資企業於大陸掛牌,可以讓管理層有機會重新平衡新舊員工間的所得分配,也就是平衡台灣上市前和上市後進到公司的員工兩者之間的利益,這樣的作法主要是激勵近幾年才進到公司的員工,更是實務中許多老闆之所以下定決心要在大陸重新上市的主因。
但是大陸法律和台灣法律不同,目前大陸上市不管是主板還是創業板,都沒有明文針對上市前的員工持股進行規定。實務中,最多的作法是利用改制(從有限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前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的機會,讓員工先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再順理成章成為股份制公司發起人,員工透過這種模式成為發起人股東,再間接持有準備上市公司的股票,以達到員工持股的最終目的。
外界常誤以為股份制公司的發起人是員工身分,在大陸上市審批過程中會有關聯方的顧慮,甚至擔心會成為不宜上市的條件之一,其實不然。對證監會來說,員工持股非但不是壞事,還是一件好事,只要不是為大股東代持,如實揭露員工身分,反而可以成為老闆(實際控制人)有心讓員工分享經營成果的佳話。真正重要的不是以員工身分成為發起人,而是這些員工持股的閉鎖期到底多長,和賣掉股票之後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大陸本地員工與外籍員工之間,由於身分和適用法律不同,要如何規劃才能形成股東身分,並符合大陸上市要求的投資架構,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一、閉鎖期
在台灣上市後三個月內,雖然任何人都不得賣股,但三個月後小股東就可以先解除閉鎖期、允許出售持股;到了上市六個月後,大股東可以出售50%以下的持股,直到上市一年後才完全解禁。但在大陸上市,大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或以董事身分的持股,都必須承諾三年內不得出售,小股東或其他高管(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則須承諾一年內不得出售,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多少持股比例稱為大股東,但一般概念都是以持股比例5%作為大小股東的界線,問題是每家企業的情況都不一樣,很難一概而論。
至於高級管理人員持股閉鎖期的問題,必須先從高管本身的身分去做判斷,傳統上的高管是指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董事會秘書,至於副總及其他公司所認定的高管都屬於廣義的高管定義。正如之前分析的,高管持股多是一年閉鎖期,但如果高管同時也是董事,或像許多台資企業的董事長本身就是最大股東,也是實際控制人,那麼高管只要同時具備持股須有三年閉鎖期的身分,就一樣得等三年才能出售持股。
二、個人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都是許多高管一起成立公司後,再共同持有準備上市主體的股權,如果是外籍或台籍高管,不論是共同設立境外公司從境外持股成為境外發起人,或是在大陸設立外商獨資諮詢公司、貿易公司等,以中國法人身分從境內持股成為境內發起人,兩者都被允許;如果是中國籍高管,沒有第三國居留權或護照,那就只能從境內持股,不能從境外以外資股東身分成為發起人。
更重要的是日後出售持股所衍生出稅務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上市,境外股東出售持股後,須依成本價一元人民幣(大陸股票是一股一元)和出售價格間的獲利,以10%的稅率課徵利潤所得稅,完稅後才允許將出售股票所得的人民幣資金結匯為美元匯出境外。但如果是境內發起人股東,須先合併當期企業利潤,一併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之後中國籍股東還須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才能透過利潤分配取得出售持股的資金。如果境內發起人的股東是外籍個人,那就須在利潤匯出時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簡單地說,單從出售股票角度來看,境外股東比境內股東的稅務成本要低許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