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櫃)屬於台灣推出的國際板,由於都是上市公司的實質營運主體都在台灣境外,台灣法律很難有效進行監管,因此台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將股東權益保護列為首要任務也就不足為奇。其中重點包含:
1. 應公告申報事項:除僅得排除公告申報每月營業額、買回庫藏股、僑外持股情形統計表,以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事項外,其餘比照台灣上市公司須公告申報事項辦理。
2. 資訊申報時點及內容:規定應以台灣時間為準,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為主,亦可另加英文說明。
3. 相關代理人異動應辦理重大訊息公告:如在台設有戶籍的獨立董事、在台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等發生變動。
4. 股東會之召開:原則上應在台灣召開股東會,且每年至少須召集一次,以保障台灣廣大投資人之股東權益。
同時,研議要求設置在台的緊急聯絡人,擔任主要聯繫管道及各項公告、函件之應受送達人。
另外,台灣主管機關還透過公司章程的修正及公開說明書的揭露,進一步強化對股東權益之保護,其方式如右頁表所示。
事項 |
主管機關建議處理方法 |
一、公司之資本形成及變動之規範 |
1.公司型態及經營期 |
要求必須為永續經營且其資本得分為股份交易。 |
2.增資及減資程序 |
要求於章程內明定其增、減資程序,並於公開說明書內揭露。 |
3.可贖回特別 |
要求參考台灣法令修正其章程。外國發行人可發行可贖回特別股者,必須在公開說明書內揭露。 |
4.員工認股權憑證 |
外國發行人須依台灣法令規定修正其章程,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5.股票之交付 |
外國發行人須依台灣法令規定修正其章程,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6.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
開曼公司不得持有庫藏股,故無將庫藏股轉讓員工的問題。 |
7.分派股息及紅利 |
適用註冊地法令規定。 |
8.股東人數及責任 |
適用註冊地法令規定。 |
9.股份之轉讓 |
外國發行人須說明註冊地法令對股份轉讓之限制不影響在台灣發行股份及在本公司上市股份之轉讓。 |
10.所營事業 |
外國發行人必須說明其所營業務是否須取得核准,及是否已經取得必要之核准。 |
11.最低授權或發行資本額限制 |
要求外國發行人於公開說明書敘明其授權及已發行資本額、發行股票面額。 |
12.重要書件及財報,股東得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權 |
要求外國發行人依據台灣法令規定修正章程,並於公開說明書內揭露。 |
13.年度財務報告申報 |
適用證交法第36條規定辦理。 |
二、股東會之召集程序與決議方式 |
1.召開次數及時限 |
外國發行人須依台灣法令規定修正其章程,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2.開會地點 |
3.召集通知 |
4.議案提案 |
5.股東臨時會 |
6.召集事由 |
7.公告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 |
8.行使表決權方式 |
9.利益迴避 |
10.每股表決權數 |
11.委託書格式、內容及徵求人 |
12.經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 |
13.股東會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的備置 |
14.股東重大權益議案之決議方式 |
三、董事之權限與責任 |
1.董事任期、選任及解任 |
外國發行人須依台灣法令規定修正其章程,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2.獨立董事資格 |
3.審計委員會 |
4.董事之當然解任 |
5.董事之報酬 |
6.董事執行業務相關規定 |
7.股東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