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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廠房才能上市?
文/投資銀行業務部

大陸官方最近批准了一批足以顛覆傳統上市概念的企業在大陸掛牌,創業板中有拍電影、開眼科診所,主板中則有湖南菜餐廳等,未來如果看到KTV在大陸掛牌,也不必太驚訝,一方面是因為台灣已有KTV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其次是大陸資本市場目前在乎的不是土地廠房有多大、員工有多少人,而是申請上市的企業「營利模式」如何?營利模式能否創造現金流?能否說服人家相信公司可以穩定且持續地獲利?這些才是重點。如果連不以土地廠房為主流的服務業都被歡迎在中國上市,那麼是否具備土地廠房,在上市過程中自然不成為問題。

許多企業誤以為需有自己的土地廠房才能申請大陸上市,其實在大陸上市的條件中,不管是哪部法律法規,都沒提到要有土地廠房才能上市,證監會在看待土地廠房問題時,會先以申請上市的企業性質來判斷。舉例來說,IC設計公司的核心價值是有多少專利技術?或是IC設計的技術水準怎樣?所設計的IC在市場中又占有怎樣的地位?IC設計比較像是軟體行業,土地廠房不是IC設計行業的核心競爭力表現,負責設計IC的工程師即使是租用辦公室,或是在不同地方上班,也都不會影響IC設計工作的進行,所以類似行業有沒有自己的土地廠房,甚至有沒有買自己的辦公室又何妨?有沒有土地廠房不會成為大陸上市審查的障礙。

另一方面,就算是最需要土地廠房的製造業,證監會關心的重點也是生產經營場地會不會影響持續生產的能力,而不是把土地廠房的「所有權」擺在第一位。哪怕沒有自己名下的土地廠房,只要租賃土地廠房的期限夠長、合法性完備,不要是那種一年一簽,或是兩、三期限年的租賃合同,把租賃期限拉長,證明穩定的持續經營能力沒問題,企業不會風雨飄搖地被房東趕來趕去,不會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製造業也不一定非得具備土地廠房才能申請上市。

當然,有自己的土地廠房是最好不過的,既不用多費唇舌去解釋,也不須去找房東補簽這個字或補蓋那個章。之前曾分析土地在大陸上市審查過程中的關注重點,尤其是集體土地,許多早年進到大陸投資的台商,付錢買的土地都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集體土地,要不就是付了錢卻遲遲拿不到土地使用權證,這種情況比沒有土地去租用人家的廠房更糟,除非有些地方是國家指定集體土地可流轉的試點地區,地方政府可以發給國家認可類似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否則台資企業使用一般集體土地,絕對是上市審查的紅線,逾越不得。

雖說租用廠房在上市審查過程中也能被接受,但要特別留心,身為出租方的房東身分及出租的土地廠房在使用權上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要求。舉例來說,雖然土地是鄉鎮企業所屬的集體土地,按規定外資企業不能在集體土地上從事工業用途,但鄉鎮企業在自己的土地上蓋廠房是合法的行為,而鄉鎮企業把蓋好的廠房再出租給外資企業,這部分也屬於合法。簡單地說,外資企業雖然不能直接租用集體土地,但租用集體土地上合法建造的廠房,是可被接受的法律行為。

問題是,實務中許多台商自己出錢在集體土地上蓋廠房,當地建設委員會居然也真的發給該廠房的產權證,產權證上寫的所有權人正是台資企業本身,這種情況嚴格依國家大法來看是不被允許的,一方面因為大陸目前執行的是「房地合一」土地政策,廠房的產權與土地的使用權該屬於同一主體;另一方面則是回到前面所說的,外資企業不能在集體土地上直接從事工業用途,就算地方政府允許,但整個申請大陸上市的權力握在中央級別的證監會手裡,證監會凡事都以國家法律為出發點,地方政府的默許行為在證監會眼中並不被接受。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企業冀望透過上市募集資金購買新地蓋廠,由於募集資金審查屬於發改委的「立項」管轄範圍,在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前提下,要直接申請募集資金購買新土地,被發改委批准立項內容的機會可說是微乎其微,必須先拿到土地使用權證,或是最起碼要有與土地管理部門簽定的土地出讓合同,發改委才會啟動立項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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