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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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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最新政策
文/王浩

國家稅務總局剛公布2010年9號文「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明確符合規定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

一、可申請退稅的外資研發機構標準
200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如新設立時間不足兩年,屬於獨立法人,其投資總額不低於500萬美元,屬於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500萬美元,如設立時間在兩年及兩年以上,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100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90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後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若屬於獨立法人,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屬於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150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二、退稅國產設備範圍
依據2009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頒發115號文「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設備範圍主要包括樣品製備設備和裝置,包括培養設備、微量取樣設備、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特種資料記錄設備及材料、特殊電子零件等。

三、應注意的稅收事項
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先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手續,而且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為90日,2010年1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為180日。

同時,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及電子資料,以申請退稅,並且附送採購國產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付款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次,採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是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的。如果外資研發中心未全額支付設備貨款,則按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來確定應退稅款;凡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須等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後再予以退稅。

至於已享受退稅的國產設備,增值稅發票被稅務機關加蓋「已申報退稅」章,就不能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企業對已退稅的發票,應注意做好留存備案。

再者,國產設備須由稅務機關監管五年,若研發機構將已退稅的設備轉讓、贈送或者出租、再投資者,應按以下公式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資料計算。

最後,研發機構若以假冒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虛構採購國產設備業務 、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提醒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新增值稅規定,企業購入符合條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所以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進項稅是選擇直接抵扣還是退稅,應從資金的時間價值上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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