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認列」的時點及方式,是企業財務報表表現的重點,但因為這幾年生產及銷售型態的多元化,導致收入認列的時點及方式日趨複雜。針對兩岸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對收入認列規定的差異進行比較,特別有助於那些在大陸設有子公司的台灣企業,提早評估未來轉換會計準則後,對大陸子公司財務報表編製所可能帶來的影響。(請參閱右頁表所示)
| 項目 |
國際會計準則 |
大陸企業會計準則 |
台灣財務會計準則 |
總額或淨額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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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平價值衡量,此對價已考量企業所允許的交易折扣金額及回饋金數量。(淨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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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平價值衡量,但涉及現金折扣的,按扣除現金折扣前之金額確定收入,折扣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總額法)
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淨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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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平價值衡量。(無明文規定採總額法或淨額法,但實務上大都是採總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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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衡量:當收款採遞延時(即能提供買方無利息之貸款或接受買方低於市場利率之應收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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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設算利率計算公平價值,設算之利率由以下較明確客觀者決定:
‧相當信用評等之發行者類似工具之現行利率。
‧應收款名目金額折現至當期現金售價之折現率。
公平價值與應收款之差額,須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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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或應收價款與公平價值之差額,採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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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際會計準則,但若按直線法攤銷結果與採利息法結果差異不大,亦得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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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勞務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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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品或勞務與具相似性質及價值之商品或勞務交換,則此交換不能視為產生收入之交易。
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係與不同商品或勞務交換,則此交換視為產生收入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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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銷售採用以舊換新方式的,符合收入確認原則的,銷售商品應按收入確認條件確認,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不能以舊商品的買價沖抵新商品的售價。其餘無相關規定。 |
同國際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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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包含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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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認列的原則適用於個別交易,但若個別交易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或數個交易有關聯時,應依交易的實質效果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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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應予以區分並單獨認列;不能區分或單獨認列者,全部視為銷售商品處理。 |
同國際會計準則。 |
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估計發生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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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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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
應立即認列損失。以後年度估計虧損減少時,應將減少數沖回作為該年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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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他人使用企業資產所產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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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的有效利息法認列。
‧權利金收入:依據攸關協議之實質,以應計基礎認列。
‧股利:於股東收款權利成立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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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按使用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
‧使用費收入:按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
‧股利: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 |
‧利息:按利息法認列,如直線法認列結果差異不大,亦可採用。
‧權利金收入:同國際會計準則。
‧股利:於除息日或股東會決議日認列,經選定後應維持一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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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露 |
當期所認列收入的每一重要類別之金額,包括:
1. 商品的銷售;
2. 勞務的提供;
3. 利息;
4. 權利金;
5. 股利;
6. 於以上類別中,由交換商品或
勞務所產生的收入金額。 |
一、收入確認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包括
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當期確認的收入金額,包括:
1. 銷售商品收入;
2. 提供勞務收入;
3. 利息收入;
4. 使用費收入。 |
同國際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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