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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泰麟
財務五部
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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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業創新條例」影響分析
文/劉泰麟

台灣「產業創新條例」於2010年4月16日通過審查,並追溯回2010年1月1日起適用。本次通過的產創條例又稱為「17%加1加1」,享有研究發展支出租稅優惠及中小企業增聘員工補助兩項鼓勵措施,並配合修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調降至17%,產創條例將產生以下影響:

一、減少租稅優惠範圍之影響
過去促產條例實施期間,台灣企業購買機器設備、人才培訓及研究發展支出等,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均可享有租稅優惠,而產創條例中僅留下研究發展支出的投資抵減,也就是說優惠較以往縮減(請參閱右頁附表),進一步增加了企業稅務負擔。為了降低租稅優惠減少對企業的衝擊,近期台灣官方將會修法將營所稅稅率自20%調降至17%。

過往台灣的租稅優惠,主要集中於資本密集或強調創新、研發的高科技產業,使一般中小企業或傳統產業無法享受到租稅優惠,但此次將營所稅稅率調降,將適用於所有企業。

二、營所稅下降的連鎖反應
營所稅稅率若下降至17%,有可能降低企業分配盈餘的意願,因為若依現行未分配盈餘須課徵10%計算,未來企業稅務負擔為25.3%[17%+(1-17%)×10%],也就是將增加企業稅負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的差異,大股東有可能傾向提高企業保留盈餘,以期減少利潤分配應繳納的個人綜所稅。

另對財務報表可能會降低稅後淨利,因遞延所得稅資產須按照實現年度的稅率估計,在營所稅稅率下降至17%後,將使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下降而相對增加所得稅費用,進而導致稅後淨利下降,企業應事先設算一次性費用的影響。

三、中小企業增聘員工補助及其他鼓勵、輔導措施
為鼓勵企業增聘員工,產創條例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增聘員工的企業得予以補助,而包含其他獎勵措施,如產業園區的設置管理、資金協助等,均僅寫明政策方向,相關辦法及施行細則將於產創條例公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予以頒布。

四、未納入企業營運總部相關免稅規定
原符合營運總部規定的企業,得享有下列免稅優惠:
1. 對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2. 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3. 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現行產創條例未將企業營運總部相關免稅規定納入,這有可能影響企業未來與關係企業間的移轉定價制定,以及集團海外投資結構重整與股利分配政策。如此一來,是否鼓勵企業將投資收益保留在境外,減少利潤匯回台灣,在規劃時也應該考慮。

研究發展支出比較 產業創新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抵減率
不超過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
不超過研究發展支出金額35%
抵減年度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稅額
抵減限額
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
併同機器設備、人才培訓合計抵減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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