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企業由於自身生產能力制約或不具備某項生產工藝時,可以將保稅料件外發給承攬企業代為加工,相關的海關、外匯和出口退稅應留意以下重點:
一、海關規定
(一)外發加工的申請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須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1. 加工貿易企業簽章的「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
2. 加工貿易企業與承攬企業簽定的加工合同或協定;
3. 海關按照規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資料。
(二)外發加工的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8號)規定,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料件外發加工,須將「加工貿易手冊」(包括電子化手冊、電子帳冊和紙製手冊)報經備案地主管海關負責核准。
海關准予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外發加工,在「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如果加工貿易企業已使用外發系統對外發加工業務進行管理,海關將不再簽發紙質「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而是按照「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業務管理和H2000外發加工管理系統操作規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1號),使用外發系統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外發加工的保稅貨物總量,超出主管商務部門核定的年生產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海關不接受紙質資料的申報,必須使用外發系統辦理海關相關手續。
如果出現下列狀況,海關將不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1. 經營企業或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
2. 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這裡必須注意的是,申請的外發加工有效期限,不能超過加工貿易手冊的有效期限。
(三)承攬企業的資質要求
承攬外發加工的企業需要經海關註冊登記,提交加工合同或協定、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影本、加工貿易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資料。如承攬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生產能力狀況資料等已在海關備案的,則無須每次重複提供。
(四)外發加工保稅料件的監管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68號文,外發加工出去的保稅料件,由「加工貿易手冊」備案地主管海關負責對保稅貨物實施監管。
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加工貿易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加工貿易企業。加工貿易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也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五)違反外發加工管理規定的處罰
如果加工貿易企業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外發加工,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尚須沒收違法所得。
二、外匯及出口退稅規定
(一)外匯
由於承攬企業開具加工費增值稅發票給加工貿易企業,因此,外發加工對加工貿易企業外匯並無任何影響。
(二)出口退稅
加工貿易企業外發加工的產品,仍為自產產品,如加工貿易企業的產品直接出口,承攬企業開具給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費增值稅發票上所列的進項稅金,可和其他購買原料等取得的進項稅金一起參與免抵退稅計算,但退稅額度受保稅材料比重、退稅率和毛利率高低等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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