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資企業在法律上和大陸當地民營企業或國營企業相同,都屬於中國法人,因此對台灣來說,大陸台商回台投資也屬於陸資來台。台灣自去年開放陸資來台後,主要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陸資認定標準
所謂陸資,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機構,投資方式包括:
(一)直接投資:陸資直接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
(二)間接投資:陸資經第三地區公司投資台灣,所謂第三地區公司是指:
1. 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
2. 陸資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包括: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或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且公司的控制權操控於該董事會。
(4)依據台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
二、投資型態
根據現行規定,陸資來台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持有台灣地區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10%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來台投資台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受本項比例規定限制)。
(二)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兩項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若陸資來台僅設立辦事處,則不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逕行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許可與報備即可。
此外,由陸資持有所投資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即視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的轉投資應適用陸資來台辦法的規定,須於轉投資前事先申請許可。
三、開放投資之業別項目
目前台灣對陸資來台採正面表列,開放項目如下:
(一)製造業:開放64項,包括紡織業、藥品製造業、塑橡膠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以及電腦及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但目前仍禁止及限制投資業別項目,以及禁止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製造業產品項目如晶圓、TFT-LCD等。
(二)服務業:開放129項,主要是配合WTO承諾表開放項目,包括海空運、觀光飯店、第二類電信、百貨、超商、餐飲、連鎖量販店、物流、批發、零售等,另外,今年5月也開放了保險、證券期貨業等,其他凡涉及學歷認證、專業證照(律師、會計師),或須考慮業者調適能力的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均暫緩開放。
(三)公共建設:開放11項,因應兩岸海空運直航之需要,開放海運、空運來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並開放海港、空港及觀光遊憩等。
四、來台投資申請流程
關於來台投資申請流程,請見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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