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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的審批邏輯,和民營企業有很大的不同,民營企業一般會存在漏稅、未開發票,甚至是逃稅等重大稅務風險,也有很多民營企業由於第一桶金無法交代清楚,導致企業最開始的註冊資本真實性,或是原始資產,或是股權取得的合法性遭到質疑,反觀台資企業則完全不同。首先,台資企業是外資企業,外資企業必定是以外匯現金從境外匯到境內驗資,因此,台資企業在註冊資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存在,在稅票上,台資企業的膽子也比較小,大都不敢逃稅,但因為台資企業是從境外進到大陸投資,和境外必定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於是境外的一切,便成為證監會審查台資企業申請上市時最關注的重點。
台資企業申請大陸上市的境外問題,首推境外股東身分如何處理。依中國法律和上市規定,外籍個人可以成為境外股東,也就是外籍個人要成為中國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東沒有法律障礙,問題是商務部對從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中國境內發起人(原始股東)數目要大於等於境外發起人數目,假設境外股東數目有五個人,那麼境內發起人數目就要大於等於五人。因為境內發起人不好找,往往都是找自己的大陸員工或台籍高管成立公司充當境內發起人,所以為了減少尋找境內發起人的麻煩,絕大多數的台資企業都是將境外眾多個人股東先成立一家境外公司,再讓這家境外公司成為大陸台資企業的股東,這樣一來,既可以減少往後許多股東簽字的麻煩,也可以降低境內發起人所需要的數目。
要注意的是,主板的審批官員對外資企業的境外股東身分不是很在乎,到底是真實的外國公司,還是BVI、薩摩亞等一類的境外公司都不是很重要,但創業板就不同了,創業板的審批官員不接受以避稅天堂所設立的第三地境外公司作為發起人。實務中,已出現台資企業申請創業板時,被審查官員要求將原先的境外公司股東打散,讓原境外公司上一層的台灣居民股東落到大陸台資企業身上,成為申請上市主體的境外第一層股東。創業板對台資企業境外股東所在地的底線是香港,除了香港在國際間未被認定為避稅天堂外,可能在心理因素上,香港對大陸而言,和BVI這種第三地公司還是有所不同。
此外,證監會也很關注的境外問題,就是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進行貿易或資金金流等行為。在申請上市的招股說明書中,企業都會被要求披露前幾大客戶與供應商,如果在這之中出現第三地境外公司的名字,證監會都會高度關注這些紙上境外公司的來龍去脈。因為證監會會懷疑這些境外公司是台商自己設立,而沒有披露在關係人交易資料中,如此一來,就會懷疑是不是有隱藏利潤在海外,或是利用境外交易虛增利潤等,因為這些境外公司既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大陸法律也無法進行約束,所以客戶或供應商名單中有越多境外公司就越說不清楚,當然也就越不利於往後的上市審查。
利用境外公司作為外幣貨款的中繼站,在實務中是台商很常見的資金調度作法,明明可以直接讓客戶付錢到大陸境內,但往往為了與境外銀行發生一些業務往來,都會讓客戶先把錢付到台商自己控制的境外公司銀行帳戶,過水後再匯至大陸進行收匯核銷,這樣在海外開狀(L/C)或融資,或是應收帳款保險等資金規劃時更為有利。問題是,證監會並不樂意看到台商把資金金流放在境外完成,證監會希望能老老實實地在大陸境內收付,不要有太多花樣,所以也有台資企業必須向證監會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把金流從境外銀行搬到境內銀行才允許上市。
最後的境外關注重點是海外費用問題,海外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在境內完稅後,從境內台資企業直接付錢到海外,其次是透過境外子公司直接支付海外費用,最後透過合併報表的模式合併回大陸上市主體,前面直接支付境外的海外費用問題不大,比較引人質疑的是透過境外子公司支付境外費用,因為境外對費用的憑證或發票認定較為寬鬆,費用發生的真實性較不具公信力,但不代表不能有海外費用,只是在向審查官員解釋時要多費些唇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