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合夥企業須提高風險意識


有別於一般公司的法人性質,「合夥企業」屬於非法人企業,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發起設立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又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私募基金和會計師事務所是日常中最常見的兩類合夥企業。要注意的是,普通合夥企業出資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但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則和法人企業的股東相同,僅就出資部分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銀發〔2013〕2號文《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中,明確指出由於合夥企業的控制權結構複雜,銀行要進行盡職調查的難度高於一般公司,也就是說,人民銀行用2號文提醒銀行,在為合夥企業開戶時必須做好客戶身份識別(KYC),特別是找出誰是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並開展身份識別工作,是銀行面對合夥企業最重要的工作。

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就是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

銀發〔2018〕164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則直接定義了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就是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對於不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銀行可參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標準去判定到底屬不屬於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如果採取上述措施都無法判定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誰,那銀行至少要將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務的執行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雖然《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具有合夥事務的執行權,但銀行仍可通過查看合夥協議,瞭解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權利安排、決策機制、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等事項,分析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是否具有控制權,銀行可藉此找出誰對合夥企業構成實質控制,因此不管是有限合夥人還是普通合夥人,都有可能是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

目前私募基金多以合夥企業的型態存在,有以對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作為主營業務的「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及向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同時也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為主的「創業投資合夥企業」。雖然證監會對私募基金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但證監會並未對私募基金的合夥人資金來源進行審查,也就是說,銀行自己須對股權投資或創業投資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交易真實性進行把關。

銀行尤其須重點關注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公司,此類主體通過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將資金匯入境內結匯後,再進行多層境內轉投資的方式,對境內銀行來說,很難核查境外股東真實身份,再加上無法確認這些來自境外的資金是否為非法業務所得,會不會在境內投資後很快又將資金匯往境外,對銀行來說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洗錢風險。

除了私募基金外,銀行還須提防合夥企業可能衍生出的三種風險。

1.小額貸款公司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募集資金,進而涉及的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實務中,小額貸款公司常以關聯企業作為普通合夥人,先以高額回報向投資者募資後,再召集自然人成立有限合夥企業,這當中所涉及的其他隱藏風險,如不法分子可能委託小貸公司發放貸款,或是購買小貸公司的貸款資產、購買信託產品等,都存在募資資金違規使用的風險。

2.合夥企業可能先與有貸款需求的客戶虛構貿易合同,除了讓客戶取得需要的融資資金外,客戶也把自身的可轉讓資產以交易形式轉讓給合夥企業,再用隱秘的合約關係保證融資款項到期後,回購之前已轉讓的資產,本質上就是以客戶資產作為擔保品進行融資,類似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影子銀行。

3.合夥企業將募集到的資金轉至小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帳戶名下,由實際控制人與有資金需求的房地產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協定和相關回購協定,形同變向進行融資。

由於合夥企業在募集資金過程中,常使用未經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者的形式吸收資金,加上承諾誇大不實的還本付息或其他高額給付作為回報,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犯罪,銀行面對合夥企業客戶,除提高警覺外,還應適度調高風險等級並採取相對應的洗錢風險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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