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多頭監管與檢查趨勢分析


從國內和國際發展形勢看,反洗錢監管與檢查呈現出以下四個趨勢:

一、多頭監管將成常態

自2021年三季度銀保監會開出第一張反洗錢罰單開始,金融機構反洗錢便已步入實質性的多頭監管時代。實際上2018年人民銀行的銀辦發120號文,就已要求特定非金融機構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並接受人民銀行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檢查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

2004年人民銀行牽頭成立了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協調反洗錢相關的23個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2021年的反洗錢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也構建了多部委監管職責框架。未來多頭監管將成常態,反洗錢義務機構也將面臨進一步的合規壓力。

二、制定統一檢查手冊和流程的趨勢

金融機構多頭監管和統一協調在國際上已行之有年,最典型的當屬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該委員會負責協調美聯儲(FRB)、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信用社管理局(NCUA)、貨幣監理署(OCC)、消費者保護局(CFPB)等五大金融監管部門及州聯絡委員會(SLC)。2005年發布實施《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和《檢查程序》,統一了反洗錢監管檢查標準和流程。

在長達450多頁的檢查手冊和流程中,也賦予檢查員相當程度的自主與靈活性。舉例來說,手冊提醒檢查員,就算金融機構有輕微的反洗錢缺陷,或技術上的不合規,也不能說明反洗錢計畫存在不足。歷年來的持續更新,也反映了反洗錢領域最新監管動態。因此它不僅對義務機構有指導意義,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監管機關,也有一定參考價值。

三、不斷提高檢查標準透明度的趨勢

1、針對「合規計畫」的核心檢查內容
FFIEC監管檢查手冊和流程標準,要求檢查機關應先設計規劃,再依據機構風險情況,選擇重點,確定範圍,最後再制定檢查計畫。

對於「合規計畫」內容,首先是要求檢查機制設置的完備性和執行有效性,包括內控制度設置及有效性、反洗錢合規官的設置和職能、反洗錢獨立性測試、反洗錢培訓等四項重點;其次是要檢查機構風險自評估(IRA)及評估結果的運用情況。

2、針對「監管要求」的核心檢查內容
在「監管要求」內容上共有11項核心檢查內容,包括:(1)客戶證件管理機制(2)客戶盡職調查(3)可疑交易報告(4)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及報告豁免(5)信息共享(6)記錄保存(7)代理帳戶(8)私人銀行盡職調查(9)特別管理措施(10)報告機制(11)制裁名單管理。

3、針對「特定專案」的擴展檢查內容
首先是兩項管理機制和架構檢查,例如本國金融機構境外分支和代表處、同業代理關係等;其次是21項產品和服務擴展檢查,其中包含了(1)國內代理行帳戶(2)國外代理行帳戶(3)大宗現金(4)美元支票(5)過渡帳戶(6)單據包業務(7)電子銀行(8)資金匯劃(9)清算所交易(10)預付款業務(11)第三方支付(12)貨幣市場工具(13)信託與資管(14)經紀存款(15)私營ATM(16)非存款投資產品(17)保險(18)集中帳戶(19)貸款(20)貿易融資(21)私人銀行。

最後是八項個人和機構業務檢查,分別是非居民外籍人士、政治公眾人物(PEPs)、外國領事和境外使團帳戶、專業服務提供者、非銀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現金集中型業務機構、商業實體。

四、動態更新手冊和流程的趨勢

根據需要,FFIEC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進行動態更新。2021年的三次更新,分別是1月份新增了「評估監管要求的合規性」內容,更新了「客戶識別程序」、「允許從第三方管道獲取CIP識別信息」、「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豁免報告交易」明確了某些低風險與可豁免報告的人群。

6月份修訂了四個部分的內容,涉及貨幣市場工具交易的記錄保存、特別管理措施、外國金融帳戶報告、貨幣和貨幣市場工具的跨境運輸報告等,目的是為市場釐清哪些是「強制要求」,哪些僅是「預期指引」。

去年12月最後一次修訂新增了一項客戶類型介紹,強調慈善機構和非營利組織、政治公眾人物和獨立ATM運營服務商,在盡調和受益所有人識別中,應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確定銀行內控持續合規與風險狀況是否相適應。這些更新體現了當期反洗錢監管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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