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台商合同履行法律分析


台商應小心由於疫情引發「不可抗力」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

不管是哪種合約,也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主動或是被動,當1月20日大陸國家衛健委以第1號公告,將此次疫情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措施;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又以回應媒體提問方式,明確此次疫情歸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後,「不可抗力」這四個字就註定將成為台商往後一段期間不得不面對的法律重點。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使用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是國際貿易規則中常見的手段,台商在履行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只要引用不可抗力就能免責,上海、江蘇、浙江高院最近陸續公布有關不可抗力的司法指導意見,一旦被判斷在疫情防控期間是具備履行條件時,法院不會同意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此次疫情會引發「不可抗力」爭議的常見合同種類分析如下:

1、銀行貸款合同
3月1日發布的銀保監發2020年6號文《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對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或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就其1月25日起到期的貸款本金,及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貸款利息,向銀行提出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申請,同時可免收罰息。

2、買賣合同
若因為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比如企業受疫情影響已停工停產,但此前已下單的原料又有使用期限,如果繼續履行該原料採購合同已不能實現企業生產目的,反而會加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以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基礎,主張解除原料採購合同。

對賣方而言,如果買賣合同已簽訂並可以履行,單純以疫情影響需增加商品、服務價款,法院一般不會給予支持。

3、租賃合同
此次疫情對生產性廠房,或是餐飲等行業的店面衝擊最大,可預見將會引發更多租賃的合同糾紛,如果承租人要求主張減免租金或解除合同,應就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使用,或是因疫情影響導致收益明顯減少等進行舉證。通常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視情況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對長期租賃合同,承租人若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因為疫情並不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疫情只是短期影響,不符合合同解除法定要件。

4、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因疫情影響停工或遲延復工,施工企業可以不可抗力為由,就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提出免責或部分免責主張,並及時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完成工程變更簽證單。

台商應全面清理已簽約的各類合同,不管是對方提出不可抗力,還是自己提出不可抗力,都須進行全方面梳理及準備,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才能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並減少可能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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