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個人年終獎金個稅增加分析


明年起在大陸每年待超過183天的台商個人,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將會增加。

要分析在大陸工作,每月都領取月薪的台灣居民,如何繳納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前,得先區分這人是常住大陸,一年待在大陸超過183天,也就是大陸稅法上所謂的「居民納稅人」;還是在大陸境內外來來去去,一年待不滿183天的「非居民納稅人」。

一、居民納稅人

大陸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為了讓新舊稅制平穩過渡,依照財稅〔2018〕164號文《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對居民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年終獎金,給出三年的優惠過渡期,也就是在今年2021年12月31日前,不用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只要將年終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納稅即可。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假設台商甲先生為居民納稅人,年度納稅工資、年終獎收入(已剔除起徵點及扣除額等)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在不同年終獎稅務政策下的納稅差異為:

1、單獨計算
年終獎金適用10%稅率,繳納稅金為9,790元,到手實得獎金90,210元。

2、合併綜合所得
2022年起只能適用合併綜合所得納稅,年終獎適用20%稅率,繳納稅金為20,000元,到手獎金80,000元;也就是說,前後不同制度下,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差距可以高達10,210元(20,000-9,790)。

當然,因為2022年取消年終獎金個稅優惠,會有公司希望將2021年的年終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發放,好享受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最後優惠;但要提醒的是,稅法規定年終獎金單獨計稅的優惠政策,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若2021年初已取得2020年的年終獎金,也已適用並單獨申報過個人所得稅,那就不能再按優惠的單獨計稅辦法申報,也就是說,今年12月發放的年終獎金,勢必要和12月的薪資合併報稅,自然就達不到節稅目的。

二、非居民納稅人

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35號文《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規定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須單獨按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入到當月收入額中,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並按六個月分攤計稅,也不減除費用,直接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而且一年內該計稅辦法也只允許適用一次。

如果台商乙先生為非居民納稅人,年終獎金為10萬元,年終獎金適用20%稅率,繳納稅金為11,540元,實際到手獎金為88,460元。

有些台灣居民因受疫情影響,近兩年都停留在大陸境內,由原先的非居民納稅人變為居民納稅人,年終獎金的稅務政策自然也從非居民納稅人單獨按照六個月計算,變成可享受年終獎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如果上述乙先生2021年年終獎金在12月31日前發放,是可以適用單獨計稅政策,需繳納稅金為9,790元,也就是可以少繳稅金1,750元(11,540-9,790);但若乙先生2021年年終獎金在2022年才發放,那適用合併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政策,需繳納稅金為20,000元,也就是需多繳稅金8,460元(20,000-11,540)。

結論是2022年起,屬於非居民納稅人的台灣個人的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較無影響,但對居民納稅人的台灣個人來說,明年起的年終獎金稅負會增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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