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優惠最新政策影響台籍員工納稅


年終獎金可單獨計稅的優惠政策將延長至2023年底,對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是項利多的好消息。

之前專欄曾分析,自2022年1月1日起,常住大陸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的台籍員工,年終獎金將只能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2021年12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單獨計稅的優惠政策,延長至2023年底,藉此降低個人所得稅的負擔。

於是就在去年最後一天,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了42號文《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和43號文《關於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明確了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和外籍個人津補貼優惠政策。

這項突如其來,延長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改變,對台商個人將有以下影響:

一、年終獎金單獨計稅的優惠

1、居民納稅人
在42號文明確將延長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到2023年12月31日後,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的台灣居民,年終獎金仍可以在單獨計稅、合併計稅兩者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政策。在大陸目前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下,年終獎金可以單獨計稅,是有利於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負擔。

但也不是所有台籍員工的年終獎金,選擇單獨計稅就可以節稅,舉例來說,台籍員工甲先生,年度納稅工資、年終獎金收入(已剔除起徵點及扣除額等)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若甲先生選擇年終獎金按單獨計稅,那工資、年終獎金合併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800元;但若甲先生選擇年終獎金按合併計稅,則工資、年終獎金合併後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43,080元,單獨計稅是比合併計稅省了10,280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若台籍員工乙先生的年度納稅工資、年終獎金收入(已剔除起徵點及扣除額等)和甲先生相反,分別為10萬元、20萬元,則乙先生選擇年終獎金單獨計稅,工資、年終獎金合併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6,070元;而乙先生如果選擇年終獎金按合併計稅,則工資、年終獎金合併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3,080元,可比明顯看出,單獨計算反而比合併計稅要多繳2,990元的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人
此次42號文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僅適用於居民納稅人,對那些一年未待滿183天的非居民納稅人來說,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還是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的35號文《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二、外籍個人津補貼優惠政策

為了降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負擔,大陸官方曾頒布財稅〔1994〕20號文、國稅發〔1997〕54號文、財稅〔2004〕29號文等規定,台籍員工按這些政策,個人可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本來財稅〔2018〕164號文已規定上述政策將於2021年底終止,但此次43號文規定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後,台籍員工仍可繼續適用。

要注意的是,台籍員工雖然可以選擇享受上述津補貼免稅政策,也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優惠,但兩項政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可同時享受,由於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子女教育皆按照標準限額扣除,因此台籍員工要適用以往規定,按實報實銷方式發生的費用進行扣除,會更有利於降低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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