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開票時間對台商的影響分析


增值稅開票與納稅是分開獨立事件,開發票就要納稅,但納稅時是否要開票未強制要求。

增值稅向來是大陸第一大稅種,也是監管最嚴格的稅種,哪些營業行為需要繳稅、何時繳稅、何時代扣代繳、進項如何抵扣等都有清楚規定,其中增值稅發票到底該何時開具?在現行增值稅管理規定中非常寬鬆,但恰恰也因為這樣,對台商而言也潛藏了不小稅務風險。

在國稅發〔2006〕156號文《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2017年國務院頒布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則定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是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納稅是分開的獨立事件,兩者並不是完全等同的關係,也就是開發票就要納稅,但納稅時是否要開票則未強制要求。

除此之外,台商在增值稅開票時間上還要注意以下重點:

1、提前開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為貨物發出當天,但若生產銷售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則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當天。

企業預收貨款,實務中付款方會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不然就不會預付款,這要求雖不合理但卻似乎合情,因為從法規來看,銷售方未發出貨物就無需開具發票,但通常都是迫於付款方壓力提前預開票,由於開票後就要繳稅,開票方並不會受到稅務處罰。預開票與僅依據合同虛開發票的情況相像,兩者相同點是業務未發生,差異是在後續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行為。

2、延後開票甚至不開發票
延後開發票或不開發票是指銷售方已交付貨物,但暫不開具發票,從而延後開票甚至最後都不開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有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目的是處罰那些通過不開發票、晚開發票來逃稅、延遲納稅的行為。購買方先對帳再結算,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貨物交付後不要開具發票,銷售方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後,無論是否開票,都應主動申報增值稅。

企業銷售貨物後不能以未取得供應商發票為由,不向客戶開具發票,2021年大陸裁判文書網曾公布一例判決案可作參考。

2018年5月萬維公司向普泰公司銷售產品,並於當月發貨,普泰公司也於當月支付全部貨款,但萬維公司一直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普泰公司,造成普泰公司未取得進項抵扣發票,多繳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因此向法院主張萬維公司應賠償多繳納稅費和相應利息。

萬維公司辯稱是因為其供應商未開發票,導致自身不能開具發票,最終經二審判決,法院認為距離普泰公司支付完畢貨款之日至今已近三年之久,已超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合理的期間,因此萬維公司應向普泰公司賠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損失。

上述案例重點是法院提出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理期間」,出貨並收款已有三年之久,確實不合理,但到底多久算合理時間,最好參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為這個時點最合理和及時,也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辦法。雖然增值稅銷項以繳稅為主,不像進項抵扣以發票為主,但繳納增值稅的銷售方還是要注意提前或延後開票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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