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IPO股權架構重點分析


從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的來龍去脈,向來都是台商在大陸IPO審查重點。

台商投資大陸多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商務部和國台辦在2013年曾聯合發布《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目的在根據《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把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資企業,納入該協議保護範圍內,也就是採取實質認定台商身分,不會因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就無法適用該協議。

台灣居民或台灣的企業,投資大陸的股權比例只要超過50%,按該暫行辦法就可以向當地省級商務部門申請認定,省級商務部門會同省級台辦,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向台灣投資者出具轉投資認定的證明,省級商務部門同時也會向商務部進行網上電子備案。

雖然大多數台資企業沒有依2013年這項暫行辦法,申請台商身分的認定,但實務中也不影響在大陸的合法權益,只不過在大陸IPO過程中,審查人員常會問詢台商,是否有依這項暫行辦法申請認定為台灣投資者,因此對準備申請大陸IPO的台商來說,2013年這項暫行辦法必須要高度重視。

另外,大陸台資企業境外多層持股架構問題,向來都是大陸IPO問詢的重點,證監會在去年發布的最新版《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俗稱「54條」)中,對控股股東位於境外,持股層次複雜,要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明確提出要求和核查重點。

大陸上市審查非常重視境外控股股東多層次持股情形,會要求解釋該股權結構形成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真實性、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出資來源真實性、股權屬性是否清晰、如何確保公司治理和內控有效性等。

一般來說,要向大陸IPO審批人員解釋,台商為何通過第三地投資,及為何會形成多層次的股權架構,常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說明:

1、歷史原因
2002年4月頒布的《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明確規定台灣投資者須經第三地才能投資大陸,出於BVI、開曼、薩摩亞等第三地離岸公司註冊方便、維護成本低、私密性高等原因,造成台商紛紛通過這些第三地公司投資大陸,甚至會架設好幾層離岸公司才進到大陸投資,雖然當年7月修訂了這項法令,不再強制要求台商須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但台商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模式自此便形成通例。

2、打擊洗錢犯罪、恐怖主義融資
因為打擊洗錢犯罪、恐怖主義融資等已成為世界主流,從第三地離岸公司投資大陸的模式自然也廣受詬病,因此,許多台商會在原先單純的第三地離岸公司股權架構下,要不就是全部更換成香港或新加坡公司,不再使用任何境外公司;要不就是在離大陸最近的一層股權架構中,直接插入香港或新加坡公司,由於香港或新加坡公司在國際間未被視為第三地離岸公司,因此從大陸端分析,直接持有大陸股權的公司為香港或新加坡公司,不是第三地境外公司,對大陸IPO審批來說會比較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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