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對大陸無根台商的影響


無根台商須注意CFC引發的境外公司稅務風險。

所謂無根台商,是指不從在台灣設立的公司赴大陸投資,而是以台灣個人身分或台灣個人再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的股權架構赴大陸投資。實務中,目前已在大陸投資設立公司的台商,這種無根台商的數量遠超過從台灣設立的公司赴大陸投資的「有根台商」,因此,雖然之前專欄已分析CFC對台灣上市櫃公司的影響,但CFC對無根台商的影響層面將更為廣泛。

台灣官方已正式宣布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CFC(受控外國公司法),未來台灣國稅局將有權對台灣個人及法人設立的BVI、薩摩亞、開曼、香港等第三地境外公司盈餘進行課稅,表示台商過去使用境外公司來截留利潤,不分配回台灣,藉以規避稅負或遞延繳稅的作法,在CFC實施後,不管境外公司當年度利潤是否有分配,都須穿透至台灣個人及法人,比照在台灣的公司一樣的規定課徵所得稅。

CFC對無根台商來說,一旦實質營運的大陸公司決定分配利潤給境外控股公司,就算台商主張境外公司當年度沒有分配盈餘給股東,但按CFC規定,仍會被穿透視同取得已實現的境外公司股利,台灣個人股東必須在台灣申報海外所得繳納20%稅率的海外所得稅。

少數以台灣個人身分直接投資大陸的無根台商,當大陸公司決定盈餘分配後,等同於台灣個人直接取得大陸來源的股利所得,雖然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台灣個人,按大陸規定在大陸端不用課徵10%的股利所得稅,但從台灣規定來看,台灣個人需要將大陸取得的股利所得,全額計入申報台灣個人綜合所得,也就是適用5%~40%的累進稅率,結論是,台灣個人綜所稅非常可能比CFC的間接投資海外所得稅更高。

簡單說,不管是以境外公司從事轉單貿易、金融理財、資產管理等用途的無根台商,按CFC規定,明年起只要境外公司當年度有獲利,就需在當年度向台灣稅務局申報海外所得課稅,至於境外公司在CFC施行以前所累積的保留盈餘,則需要在後續實際分配年度時申報繳稅。

很多台商認為台灣國稅局查不到第三地境外公司的股東或收入資料,而不想如實申報CFC,但不可忽略,台灣國稅局目前仍可能透過以下途徑取得境外公司資訊,台商必須知道,不如實申報CFC的風險之一,是除了補稅之外,還可能被處以稅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1、因CRS與其他國家交換台灣稅務居民金融帳戶資料
目前與台灣簽訂CRS的有日本、澳洲及英國,如果台商境外公司有在這些國家開戶,帳戶資訊就被交換回台灣國稅局。

2、境外公司開立在台灣OBU的銀行帳戶資料
按台灣現行稅捐稽徵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等規定,台灣國稅局一但需要查詢納稅義務人在OBU帳戶的資料,可以正式發文向銀行查詢,不須報經台灣金管會同意。

3、台商向投審會申報投資大陸的紀錄
台商如果曾經向投審會申報投資大陸,在投審會就留有台灣個人資訊與境外公司資料,雖然投審會沒有直接與國稅局同步資訊,但之前投審會的確曾在部分台商補報轉讓大陸投資時,同步會文通知國稅局,不可避免地增加被查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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