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項目新規對台商影響分析


台商可利用外管局資本項目新規定,進行最大利益的資金調度與安排。

大陸台資企業資本項目的資金,常見包含註冊資本、外債和境外上市後調回大陸的資金等,根據外管局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資金,已可按企業意願進行一次性結匯,只不過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仍須採負面清單管理,不能自由使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明確了資本項目資金用途的負面清單: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以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3、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但若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外管局在匯發〔2016〕16號文發佈後,又進行了以下的補充和調整:

1、購買理財產品
在匯發〔2016〕16號文中,很清楚的限制資本項目資金僅能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但2018年關於資本的新規公布後,保本型理財產品逐步消失,理財產品不被允許出現保本、保收益等字樣。

2022年5月外管局對此問題又進行說明,資本項目資金原則上只能購買風險等級不超過R2級的銀行理財產品或銀行結構性存款,且須由銀行負責客戶購買理財產品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2、資本項目資金支付時可無需事先提供證明材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但銀行需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並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

 3、收購大陸境內企業股權
台商若以外幣收購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規定,境內股權轉讓方可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帳戶開立、資金匯入和結匯使用等手續。

台商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根據《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中方股東無須開立人民幣併購專用存款帳戶,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帳戶,中方股東收到的股權轉讓款可完全自由使用,不受資本項目資金使用限制。

4、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
同樣根據匯發(2019)28號文規定,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證明大陸境內所投的項目是真實、合規前提下,也可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企業經營範圍中不需要有「投資」字樣。

若台商以外幣資本金直接對外投資,則被投資企業須開立資本金帳戶接收資金,如台商將外幣資本金結匯後進行再投資,則被投資企業須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帳戶」用來接受資金,但資金使用仍需受資本項目資金用途的限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用於境內股權投資的資金僅限資本金,外債及境外上市調回的資金,仍不能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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