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析


台商在大陸執行股權激勵前,應先考慮納稅和稅務規劃問題。

大陸股權激勵方式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和股權獎勵四種,要注意的是股權激勵方式不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計算方法也不同。由於在大陸的台籍員工可能是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自然納稅的計算方法也不相同。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05〕35號文規定,股票期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行權日。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就約定可以轉讓,屬於在授權時員工已實際取得確定價值的財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授權日,其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限制性股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解禁日。其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股票增值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兌現日,其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至於股權獎勵的納稅義務時間,以取得股權獎勵日為準,其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來確定。

對於公平市場價格,上市公司股票按取得股票當日或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權),通常參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淨資產確定。

二、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財稅〔2005〕35號、財稅〔2009〕5號、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等文件規定,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所取得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所得,在2022年12月31日前(之後須等待新政策進一步說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年度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也就是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若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應將各次所得合併計算納稅。

要注意的是,(1)對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股票為上市公司股票除外),和公司上市前設立的股權激勵計畫,或待公司上市後取得的股權激勵等,都不適用單獨計稅優惠政策,須合併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2)對非居民個人台籍員工所取得的股權激勵,須依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文規定,對大陸境內所得部分適用月度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也就是當月應納稅額=〔(本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三、優惠政策
上市公司授予員工的股權激勵,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備案後員工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計稅方法不變。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票)獎勵,只要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規定條件,就可依法在不超過五個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只要符合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條件,可在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才納稅;轉讓時可按「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納稅,這種方式除了賦予更優惠的納稅期限優惠外,對高額股權激勵,比起按工資薪金3%至45%的累進稅率納稅來說,具有更好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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