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防疫用品及檢測的財稅重點


防疫用品及核酸檢測費用的不同會計處理會導致不同稅務結果。

大陸台資企業因疫情購買的消毒用品、口罩或員工核酸檢測等防疫支出,有人計入職工福利費,有人計入勞動保護費,甚至有人乾脆直接計入「其他」會計科目,要注意的是,計入不同會計科目,對納稅會產生程度不一的影響。

如果是以現金形式發放屬於不同類型的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上都有限額,超出限額部分就不得稅前列支。從企業角度看,防疫支出常都是實物支出,因此以下主要以非現金形式的員工福利費和勞動保護費,兩者的財稅處理差異進行分析。

1、財務處理
會計和稅法對職工福利費的核算範圍均有規定,例如《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等。

雖然稅法對勞動保護費的支出範圍沒有明確規定,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有提到,考慮到不同行業、不同環境下的生產經營活動各不相同,無法對勞動保護支出做統一界定;同時,也提到勞動保護支出要滿足一定條件,比如確因工作需要的支出,為雇員而不是其他無關人員的配備,僅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

企業購買的消毒用品、防護口罩等,都是為保護員工免於感染,是企業復工復產必要條件,所以上述支出計入勞動保護費沒有疑義。但新冠檢測費用的核算就存在不同理解,在財企〔2009〕242號、國稅函〔2009〕3號文中,都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發生的支出,自然屬於職工福利費。

而《關於企業女職工婦科檢查費用列支問題的批復》(財工字〔1997〕469號)規定,職工一般的體檢費用由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不得列入勞動保護費用。新冠檢測當然不同於一般體檢,因為一般體檢非工作需要,而是企業對員工的照顧,員工是否體檢都可以正常工作,所以體檢費應計入福利費毫無疑問。但新冠檢測是企業復工復產必要條件,員工未具備核酸陰性證明就無法工作,所以不應計入福利費。

新冠檢測不是一種保護或防護措施,跟消毒和戴防護口罩不一樣,計入勞動保護費並不合適,應該單獨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檢測費或防疫費科目更為合適,既不佔用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指標,若在當地有財政補貼情況下,還可以方便匯總檢測費用發生總額,快速計算出可獲得補貼的額度。

2、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勞動保護費支出的進項稅額則可以抵扣。

3、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有限額,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14%;至於勞動保護費的稅前扣除則沒有限額,完全可據實列支;消毒用品、防護口罩等計入勞動保護費可全額稅前列支。大陸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是以問答形式說明新冠檢測費用可全額稅前列支,而且不管發票抬頭是企業還是員工個人。

4、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防疫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都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所以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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