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新規分析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目前《暫行條例》相比,新法明確計稅依據,縮減徵稅範圍,變化稅目降低稅率,不再保留獨立適用於印花稅的具體罰則條款。

2021年6月10日,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稅由條例上升到稅法層面。以下就《印花稅法》值得關注的變化分析如下:

一、明確計稅依據
1、實務中大家經常碰到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款的問題,新法明確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簽訂的合同或產權轉移金額含稅且未在合同中列明增值稅,則仍需要全額計算印花稅。提醒大家,未來簽訂合同時,為了合理減少印花稅支出,在合同、訂單中應將金額分別按不含稅金額、增值稅稅款單獨列示。

2、對於合同未列明金額的,可按結算金額確認計稅基礎。例如企業間簽署的採購或銷售框架合同,沒有列明金額,則應按每次雙方訂單結算的金額確認計稅基礎;

3、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企業與物流公司簽訂的運輸服務及倉儲服務合同,如果分別列明運輸費用、倉儲費用的合同金額,則運輸服務印花稅按照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計算,倉儲服務按照倉儲費用的千分之一計算;如果未分別列明運輸費用、倉儲費用的合同金額,則需從高適用千分之一的稅率。同樣提醒大家未來簽訂合同,若合同中包括不同印花稅率的服務種類,為了合理減少印花稅支出,則合同中應分別列明各種服務的合同金額。

二、變化稅目,降低稅率
這也是本次印花稅法變化較大的一部分,新法將原先按萬分之5徵稅的稅目,稅率下調至萬分之3,僅餘產權轉移書據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轉讓書據」、「股權轉移書據」仍需要按萬分之5繳稅,其中:

1、原加工承攬合同更名為承攬合同、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含到建設工程合同、原貨物運輸合同更名為運輸合同,印花稅率皆從萬分之5降低為萬分之3;

2、原產權轉移書據下沒有子目錄,新法對此稅目進行了細化,其中「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從萬分之5降低為萬分之3;

3、營業帳簿,僅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徵稅,稅率從萬分之5降低為萬分之2.5。

三、縮減徵稅範圍
新法取消了原條例中對「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帳簿」中的「其他帳簿」的徵稅,也就是原先按5元定額徵收的稅目取消了,雖然這種定額稅款不多,只需一次,一次5元,但非常麻煩且容易遺漏,新法將這部分自應稅憑證中刪除,可以說是印花稅徵稅範圍的最大變化。

、明確「境外書立境內使用」的應稅行為
大陸境外書立、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稅。例如深圳A公司的股東為香港甲公司,若台商將香港甲公司股權轉讓給美國乙公司,雖然合同在台灣或美國簽訂,由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股權應在深圳辦理稅務申報,故該股權轉讓的台商、美國乙公司仍應在深圳繳納印花稅。

、明確徵收管理
與現行《暫行條例》不同,新法不再保留獨立適用於印花稅的具體罰則條款。目前印花稅是小稅重罰,《暫行條例》規定,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往往在印花稅查補中出現罰金遠大於應補稅款的現象。新法將違規處罰事項保持與其他稅法一致,明確了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印花稅法》規定的,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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