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台幹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工資薪金所得是全額計入綜合所得,而勞務報酬所得按80%計入綜合所得,故而,台幹退休返聘繼續工作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稅額大於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的金額。

在大陸退休人員重回職場是很常見的事情,對於台幹退休返聘繼續工作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一直是台幹關注及困擾的問題。

一、用工關係判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此,上述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並不一致。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各地對於企業與退休返聘人員用工關係的判定也各不相同,既有認定為勞動關係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係的。

例如:上海市「(2017)滬民申109號」案例,認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均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並非只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才能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江蘇省「(2019)蘇民再99號」案例,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而非勞務人員」。

二、應稅項目判定

根據《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對於「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同時符合如下三個條件時,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係;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實務中,雖然企業與退休返聘人員一般都是簽署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但稅法上更關注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員工在工作、考勤、職務晉升等方面是否享受同等待遇,進而判定是否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如若退休返聘台幹與公司員工享受同等待遇,其按月取得的返聘收入一般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僅針對性地提供諮詢顧問服務或解決問題等,則一般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計繳方法

1、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工資薪金所得」採累計預扣法,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而「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或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適用20%至40%預扣率,每月不得扣減5,000元、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等。

2、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五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年度已預繳稅額

註:(1)綜合所得收入額:工資薪金所得是全額計入綜合所得,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註:所得≤4,000元時,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所得>4000元時,減除費用按收入的20%計算)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2)適用稅率: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也就是說,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工資薪金所得是全額計入綜合所得,而勞務報酬所得按80%計入綜合所得,故而,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稅額大於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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