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台籍個人資金匯入大陸分析


境外台籍個人可匯款到大陸,重點是境內收款個人有每年5萬美元可自由結匯不須申報的額度。

不管是在大陸買房、就學或生活所需,台籍個人有時須把個人資金從台灣、香港等境外地區直接匯進大陸,這時首先要適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匯發〔2007〕1號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甚至基於反洗錢規定,近期大陸銀行還會要求台籍個人提供不同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1號文規定,台籍個人匯入大陸境內資金並無額度限制,但年度允許結匯為人民幣的總額為每人每年5萬美元,在這允許結匯的5萬美元額度內,台籍個人不需提交任何資料,但只要超過5萬美元的結匯,就必須向大陸銀行提交資金用途的相對應證明文件。

1、境內房租、學費、醫療費、生活費等支出
如果是用於支付大陸境內的房租支出,那就需提交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如果是學費、醫療費等支出,則要提交境內醫院或學校的收費證明;至於其他生活費用則需提交合同或發票。

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支出如果單筆超過5萬美元,那銀行會將匯進大陸結匯為人民幣的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帳戶,不會進入台籍個人帳戶;另一方面,如果兌換後的人民幣未用完,想將人民幣兌回外幣後匯回境外,只要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就可辦理,但兌回的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的24個月內。

2、購買境內住宅
根據匯綜發〔2017〕105號文《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2017版)》,購買大陸境內住宅款項的結匯,需向大陸銀行提交(1)台胞證;(2)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3)房地産主管部門出具的台籍個人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表等相關證明(如果是購買現房及二手房,則應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産權登記證明文件);(4)委託他人辦理則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資料。

銀行除了會直接將境外匯入的購屋款結匯後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是二手房轉讓方的人民幣帳戶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買房,只要其中一方為台籍個人,也一樣須按照上述規定申請結匯。

由於購房資金金額較大,大陸銀行往往會要求台籍個人提供境外收入證明、稅單等資料,以證明境外資金來源合法性,另外法規中雖沒有要求境外匯款人需與境內收款人須一致,但為了避免後續結匯可能出現的問題,一般都建議境外與境內同名帳戶劃轉較為妥當。

3、匯入人民幣資金
根據《關於開展台灣個人人民幣匯款業務的通知》,台籍個人可從台灣向大陸匯入人民幣資金,限額為每人每天不超過80,000元人民幣,問題該通知中沒有明確台灣個人匯入大陸的人民幣資金,未提用部分可以匯回台灣。要提醒的是,萬一台灣個人採取連續每天都匯入80,000元人民幣到大陸,且說不清楚資金來源或用途時,大陸銀行基於反洗錢責任有可能對帳戶採取管控措施。

4、支付境內個人安家款
台籍個人如需從境外匯款給大陸境內個人安家款,只要境內個人當年結匯總額未超過5萬美元,就不需提交任何憑證即可結匯,但萬一結匯超過等值5萬美元,則需向大陸銀行提交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係證明、境外給付人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資料供銀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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