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新法對台商影響分析


城建稅上升至法律形式將對大陸各地台商帶來稅務成本上不同程度的影響。

城建稅在大陸雖是小稅種,但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對各地台商影響大不相同。此次將城建稅暫行條例上升至法律層級,對城建稅的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等進行了明確定義,要注意的是,若城建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則須同時納稅。

1、台灣公司或台籍個人向大陸公司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等不徵收城建稅
《城建稅法》實施前,大陸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稅不徵收城建稅等附加稅費。雖然過去的《城建稅暫行條例》未明確進口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是否免徵城建稅,但實務中,台商在大陸對外支付款項時,為台灣公司或台籍個人代扣代繳增值稅,同時也會計算繳納城建稅等附加稅費。

此次《城建稅法》明確規定,對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都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也明確徵稅範圍在大陸「境內」。因此,自2021年9月1日起,大陸台商向台灣公司或台籍個人支付權利金、諮詢費、利息等款項時,僅需代扣代繳增值稅,無需代扣代繳城建稅,由於該類合同多是以稅後金額簽訂,等同降低大陸台商的稅務成本。

2、增值稅免抵稅額納入城建稅計徵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曾對生產型出口企業發布財稅〔2005〕25號文,規定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但實務中各地執行口徑有所不同,例如江蘇、浙江等稅務機關早已執行25號文,但上海稅務機關卻一直未予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26號公告《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其中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應包含增值稅免抵稅額的部分。目前上海稅務機關已執行26號公告,意味著上海地區從事出口的生產型企業的稅務成本將較之前有所提高,由於貿易公司無增值稅免抵稅額,所以26號公告對貿易公司稅務成本沒有影響。

過去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徵收城建稅的申報時點要求不同,部分地區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增值稅免抵稅額的當月就要申報城建稅,但26號公告明確納稅人應在免抵稅額核准通過的次月申報繳納城建稅。

此外,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年第28號公告《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也明確了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計徵依據應與城建稅一致,也就是上述對增值稅免抵稅額計徵城建稅的同時,也應徵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3、計稅依據可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建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按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當期未扣除完的餘額,可在以後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要注意的是,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不是企業出口貨物取得的退稅額,而是符合條件企業的增值税留抵稅額予以退還的稅額,具體政策可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公告,和2021年第15號公告,這些政策降低了留抵退稅企業的稅收成本,其實早在財稅〔2018〕80號文就已明確,本次只是在《城建稅法》中以法律形式展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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