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需注意貿易信貸登記處罰風險


跨境貿易信貸登記不及時、漏登記或金額重大異常,都可能會對台商日常經營造成影響。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均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進行貿易信貸登記。

其中14號文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需根據自身外匯分類等級,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日起的30天內,通過貨物貿易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管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1、外匯分類為A類企業的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和分類為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2、外匯分類為A類企業的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和分類為B、C類企業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外匯分類為A、B類企業的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要注意C類企業不得辦理超過90天的上述業務;

4、外匯分類為A類企業,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根據規定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對B類企業暫停辦理,C類企業則完全禁止辦理。

上述業務中,如果涉及關聯交易,還需同時報送關聯企業的相關資訊。

38號文同時也規定,外管局需將企業各項資料進行勾稽分析,對企業一定期間內的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和貿易信貸餘額變化等情況進行總量核查,如台商未申報或漏申報的貿易信貸金額較大,造成總量核查指標超過一定範圍,或資金流與貨物流的規模與結構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都會被外管局列入重點監測範圍。

如出現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在50%以上、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等情形,外管局還會進行現場核查。

如台商未履行報告義務,除重點監測和現場核查外,外管局還可以將企業的外匯評級降為B類甚至C類。

符合貿易信貸申報條件的款項,除人民幣報關及收款情形外,對報關幣種為外幣,收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報關幣種為人民幣,收付款幣種為外幣,均需進行貿易信貸申報。

台商需注意的是,除未申報、漏申報貿易信貸信息外,如出現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餘額比率大於25%、一年期以上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發生額比率大於10%,同樣可能會引發外管局現場核查,對上述情形如無合理理由,同樣可能會被降級為B類企業。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旦被降級為B類、C類企業,貿易相關外匯業務會受到限制,對台商日常經營造成較大影響,因此台商需重視相應的貿易信貸報告及時性、準確性及異常情形,避免被外匯局降低外匯分類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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