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解析


加速折舊對台商的好處只是延遲納稅增加現金流,若盈利好則很有幫助,但若虧損就不一定有利。

2023年8月大陸稅務總局發布第37號公告,台商在大陸新購進的設備,只要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就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延續到2027年底。其實《企業所得稅法》第32條早就規定,只要企業有充分證據證明資產是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都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用加速折舊方法;其中,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60%,或是加速折舊方法選擇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台商都可以考慮引用。

2014年起大陸官方陸續在不同行業,根據固定資產類別、用途和資產單位價值,分別推出不同優惠政策,而且優惠範圍逐步擴大,至今仍在執行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如下:

一、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75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新購進或已持有的固定資產,只要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都可以在稅前一次性計提折舊。

二、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設備、器具

本文一開始所說的37號公告中,所謂的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築以外的所有固定資產,包括生產和研發用的儀器、設備、工具,各種通用設備,管理用設備、生財器具,車輛、運輸工具等。該項政策不論農業、工業、服務業等行業,也不論大、中、小等企業規模,不管生產、研發、辦公等資產用途,只要滿足兩個前提,即不是房屋建築物,且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三、房屋建築物,以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設備、器具

財稅〔2014〕7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66號公告中,規定所有製造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在2027年12月31日前,新購進的房屋建築物,或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設備、器具,都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但選擇享受折舊優惠的台商,還需注意以下三大問題:

1、稅務折舊不同於會計折舊
會計上計算資產的折舊,需要考慮資產實際使用年限、帶來現金流入的情況等,考慮的是收益和成本的匹配性。但稅務上執行的加速折舊,在會計上並不允許加速折舊,因此會出現財稅差異。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調節,在不考慮企業所得稅金額變化影響下,財報上的實際淨利潤並不受稅務折舊的影響,也就是稅務上加速折舊,最終不會導致財報淨利潤減少。

2、研發費加計扣除
研發費中的資產折舊,是按會計政策計算的折舊額,但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金額應是稅法金額。按照《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即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疊加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3、慎重選擇適用期間
台商一旦選擇採用一次性扣除、縮短折舊年限、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一經選用就不得更改。

符合條件的台商可自行選擇是否適用加速折舊,畢竟好處只是延遲納稅,企業享受的實際是延遲繳納稅金的現金流時間價值,對盈利情況好的企業的現金流很有幫助,但是對於虧損企業,由於虧損只能遞延五年,加速折舊就不一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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