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申報大陸境外投資


大陸官方大幅簡化台資企業從大陸向境外投資須申報的次數及內容。

為簡化境外投資所需申報的資訊,2023年9月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優化納稅服務簡併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合併了之前《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的《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還重新設計為《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降低了報送次數,也將原來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的季度申報改為年度申報,也就是從四次季度申報改為一次性的年度申報,大幅減少企業須報告的次數,並將之前填報的57項信息調整降低為28項,最新填報規定分析如下:

一、《報告表》填報條件
台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都須由直接境外投資的台資企業履行填報義務:

1、針對境內申報企業而言,假設台商設立薩摩亞A公司,通過A公司在大陸境內投資設立持股100%的B公司,B公司在大陸境外投資設立持股60%的C公司,那就由B公司申報境外投資情況,A公司無需申報;

2、針對需要申報的境外企業來說,如果B公司在境外持有幾層股權的公司,那在判定控制力時,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則按100%計算,一旦持股比例超過10%就需申報。

同上例,境外C公司持有境外D公司10%股份,則計算B公司對D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00%×10%=10%,B公司應就境外C公司、D公司分別填寫《報告表》。

二、《報告表》主要增減內容
1、新增境外企業的雇員人數、外國企業所在層級等資訊;

2、新增外國企業生產經營資訊,包括各項收入總額(主營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需單列)、資產總額(其中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需單列)、所有者權益(未分配利潤需單列);

3、減少披露大陸居民個人擔任外國企業高管或董事情況;

4、減少披露對外國企業股份的變動資訊,包括收購和處置情況。

三、謹慎填寫受控外國企業資訊
股份控制是指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台資企業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50%以上股份,或有表決權的股份;台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單一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境外被投資企業 50%以上股份。實質控制是指台資企業持股比例沒有達到股份控制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境外被投資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台資企業應自行判定是否構成受控外國企業及控制類型,並謹慎勾選相應選項,若勾選為實質控制,則境外子公司很有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判定為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根據《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需在大陸進行稅務登記並按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方法申報繳納所得稅;另外其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入等款項時,也須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四、執行時間
因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執行,故達到申報條件的台資企業自今年第三、四季度起可不再填報資料,在明年申報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寫《報告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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