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轉讓台灣股權投資課稅分析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利得是否課稅,主要還是與投資公司的性質有關,其重點如下:

一、若投資標的為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未簽證發行股票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有價證券」是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以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其中「公司」係指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公司法》第156條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故若股東投資的是「有限公司」,當其出售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股單或其他憑證時,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指的有價證券,故免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但股權交易所得需視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而其股權轉讓價格超過原始出資額部分,應合併於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課徵綜所稅。

若股東投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該公司並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發行登記機構(多為銀行)簽證後發行股票,即使公司自製股票給股東,或是轉讓時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皆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指的有價證券,故當股東轉讓持股時,免徵千分之三的證交稅,但股權交易所得視同為財產交易所得,需合併於其他各類所得課徵綜所稅,稅負與出售有限公司股權相同。

二、若投資標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但非上市(興)櫃公司
若投資標的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該股票即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定的有價證券,故股東轉讓持股時,應依每次成交價格的千分之三課徵證交稅,並適用《所得稅法》4-1條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若被投資公司並非上市(興)公司,則股權交易所得尚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納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當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需補繳差額。

三、若投資標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且為上市(興)櫃公司
若股東投資的是上市(興)櫃公司,其已依法公開發行股票,當然適用《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於股東轉讓持股時課徵千分之三的證交稅,但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上市(興)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並不在基本稅額的課稅範圍內,故股票交易所得無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綜上所述,個人股東轉讓台灣股權投資之交易所得課不課稅?應以出售的投資標的性質判斷,若買賣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未依法簽證之股票、或有限公司之股單,則交易所得需合併於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無須繳交千分之三的證交稅;若買賣有發行股票但非屬上市(興)櫃公司的股份時,除了繳交千分之三的證交稅,尚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若買賣上市(興)櫃公司股票則僅需繳交證券交易稅即可,並無其他所得稅負。因此,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以免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所得,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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