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台商資金調度的最新外匯政策


去年年底外管局公布一系列有助於台商資金調度新規定。

2023年12月4日大陸外管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放寬了資本項下及貿易項下的資金收支與使用規定,有利於台商日常資金調度。

1、放寬加工貿易企業貿易收支軋差結算範圍
只要符合交易對手為同一人(從同一家公司採購原料,生產的成品再銷售給這家公司),並事先向銀行提供相應業務資料,且符合軋差結算每季度至少一次等三項規定即可。

很多台商都是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且通過境外公司進行採購和銷售,因此要符合上述三項要求並不困難,由於軋差結算僅需向大陸境內工廠匯入銷售和採購之間的差額資金,對台商來說可提供更靈活的集團資金安排,提高公司資金周轉效率,降低公司匯款成本。但需注意的是,採取軋差結算方式後,收匯金額僅為銷售與採購間的差額,台商需在國際收支申報及出口退稅申報上,符合銀行及稅務相關規定,才能避免操作風險。

2、對資本金及外債用途進行調整和補充
(1)28號文刪除匯發〔2016〕16號文規定,資本金及外債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的規定,僅要求資金不能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16號文中規定資金不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由於現在保本型理財產品已經取消,所以此次28號文補充了可購買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規定。

(3)允許上海自貿區臨港片區、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及寧波北侖區的企業,資本金及外債資金都可用於非關聯方借款,其他地區企業仍只能用於關聯方間的借款。

(4)16號文規定不能用於建造、購買非自用房產,28號文調整為不可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表示台資企業可用資本金、外債資金購買非自用辦公或工廠等房產,用於出租或其他用途。

3、放寬部分企業外債額度及異地開立外債帳戶
註冊在廣東、江蘇、上海、天津、北京等14個地區,且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不受投註差或全口徑外債的淨資產規模限制,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14個地區外的其他地區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繼匯發〔2019〕28號文取消每筆外債最多只能開立三個帳戶規定後,本次28號文又進一步取消了不能異地開立外債帳戶的規定,這將有利台資銀行大陸分行承做相關業務。

4、便利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
28號文允許境內股權出讓方,從境內股權收購方取得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資金,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皆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帳戶,且帳戶內資金可自由結匯使用,無需在銀行再進行真實性審核。如股權出讓方從境內股權收購方取得,以結匯所得人民幣支付的股權轉讓資金,則該項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境內股權出讓方的人民幣帳戶。

另外,2023年12月15日外管局還發布了《關於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的通知》匯發〔2023〕30號文,在上海、江蘇等六地試點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支出,可於事後核驗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五項經常專案、三項資本專案的便利化政策,後續應很快就會推廣到所有地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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