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階段性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不論是否用於研發活動,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均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2022年9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28號公告《關於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具體分析如下:

一、政策內容
之前,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100%加計扣除的,主要系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這次新政,是獨立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購置的設備、器具,不論是否用於研發活動,不論單位價值是否超過人民幣500萬,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均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若企業對購置的設備分年計提折舊,未選擇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無法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另外,未強制要求企業會計核算和稅收處理必須一致,企業可以不考慮會計核算中的預計淨殘值因素,即購買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按全額適用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二、適用對象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包括第四季度新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於第四季度內到期的企業,不管後續是否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均可享受28號公告的優惠政策。

三、對購置設備、器具的要求
政策對購置設備、器具的要求主要從兩個方面把握:

1、購置時點
須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根據《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固定資產購置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上述購置時點的確認,根據不同情況,單純地從取得發票、到貨、竣工結算為依據,與資產是否驗收、財務帳上是否計提折舊無關。舉例來說,甲公司以貨幣形式一次性預付款購進的固定資產,12月20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設備運輸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預計2023年才能運輸到位。該情況下,根據發票開具時間確認購置時點,可以適用28號公告的優惠政策。

2、購置資產類型
購置的設備、器具須是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既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也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使用過的舊設備。

另外,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須將設備、器具按固定資產管理,如果作為存貨購進的則不適用。

同時,新政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的,企業可自行決定將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設備全部適用,也可以僅部分適用28號公告的優惠政策。

四、享受方式
企業可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自願選擇是否享受;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享受。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
(2)固定資產記帳憑證;
(3)購置設備、器具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台帳。

五、申報時點
高新技術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政策。

若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未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也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享受該政策。

選擇適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形成2022年度匯算清繳未扣除完的虧損,符合條件的可在以後十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上一篇《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公司巡禮 》峰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下一篇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