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管控P2P客戶洗錢風險分析


網路借貸分為「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兩種,差別在於P2P(peer-to-peer)網路借貸是指個體與個體間,通過互聯網平台撮合完成借貸行為;而網路小額貸款則是由小額貸款公司以互聯網作為工具,直接向客戶提供小額貸款,本專欄先針對銀行該如何管控P2P客戶的洗錢風險進行分析。

毋庸置疑,P2P平台本身就是法定反洗錢義務主體,必須履行客戶身份識別(KYC)、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義務,銀行面對P2P客戶的第一個洗錢風險,是P2P平台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不到位,存在被他人借用名義通過P2P平台漂白不法資金的可能。

由於P2P公司的業務環節都是依賴網路,以非面對面方式進行,導致對資金出借人、借款人的資訊真實性審查存在難度,再加上P2P平台往往沒有管道核實客戶職業或工作單位等資訊,自然就無法瞭解客戶真實身份,更談不上核實受益所有人、交易目的等借貸資訊,要針對客戶日常經營活動開展盡職調查就難上加難。

其次,銀行面對P2P網路借貸業務的洗錢風險,還包含對融資方提供的融資款項來源、借款人最後的還款資金來源的審核不嚴格,使不法分子有機可趁通過P2P借貸平台進行洗錢。除此之外,銀行面對P2P業務的另一個洗錢風險,則是P2P平台本身就可能就涉及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這從過去已暴雷的P2P違法案件中,存在大量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案例便可獲得證明。

從官方角度而言,P2P公司被嚴格限制只能從事借貸過程中的資訊仲介業務,也就是單純的在借款人與出借人間提供資訊並進行撮合。如果P2P公司介入支配資金,或是自己設立資金池,或用其他方式為自己控制的公司進行融資,那就涉嫌資金非法吸存,萬一存在虛構借款或投資標的、無法兌付資金甚至是非法占有資金行為,那就會涉嫌「集資詐騙」等更嚴重的罪名。

所以銀行面對P2P客戶必須先對股權結構、實際控制關係、資金來源、資金流向、中間環節和最終資金去向等進行全盤瞭解,分析該P2P公司到底是不是只從事單純的資訊仲介,還是有假借資訊仲介名義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同時也要嚴查資金最後有無流入P2P公司帳戶。

銀行可從以下重點管控P2P資金存管業務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

1、對P2P公司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銀行應關注P2P公司是否嚴格遵守「堅守仲介角色、本身不提供擔保、不搞資金池、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謂的四條紅線,也就是要深入瞭解P2P公司有無從事信用的仲介業務?有無自設資金池為客戶融資?有無為客戶墊付資金或變相為P2P公司本身和受控制的公司融資?有無直接或變相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付息?有無對出借人實行剛性兌付?

2、P2P公司有無落實資金存管專用帳戶和自有資金帳戶分帳管理
在原銀監會2017年21號文《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中,要求P2P一類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銀行須分別開立「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帳戶」和自有資金帳戶,並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帳戶下,再分別開立子帳戶,藉此確保客戶網路借貸的資金和P2P公司本身的資金分帳管理,杜絕P2P公司自己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混用,避免P2P公司非法吸存的風險。

3、加強管理P2P公司在異地開戶
P2P公司將資金等放在異地銀行運作,有逃避當地監管機構嫌疑,銀行應對異地開戶的P2P公司加強管控。

4、從三方面強化P2P公司資金監控
銀行首先是要監測資金來源,如果P2P平台沒有對客戶開展分類評級,也沒有對可疑資金開展監測,銀行自然也難以對個別客戶的可疑資金進行監測,形成一定程度的洗錢風險;其次是監測資金去向,並關注資金流向與資金使用目的間的匹配性,防止P2P平台通過虛假發票進行套取或挪用資金風險;最後是限額監控,也就是通過對出借人或借款人在同一P2P平台上的往來資金額度進行單筆監控、累計監控或定期監控,藉此發現有沒有異常狀況。

5、收集P2P運營情況和輿情資訊
銀行須關注往來的P2P公司的登記情況、借款人與出借人數量、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等資訊,並掌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工商變更情況,收集媒體有無相關負面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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