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範逃匯洗錢風險分析


過去專欄曾分析境內企業通過對外投資,或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利潤分配,將資金跨境轉移至境外可能衍生的洗錢風險。其實,只要不經合法途徑,或未以合法手段申報的資金跨境移動都屬逃匯行為,現階段逃匯罪除了被歸類為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外,更和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相同,屬於典型的洗錢上游犯罪。

對個人逃匯的處罰案例中,最常見就是分拆逃匯。

正因如此,銀行在外匯業務中須特別關注涉嫌非法跨境轉移的資金,也就是關注疑似逃匯的可疑交易特徵。總結企業因逃匯被處罰的原因,主要是捏造虛假貿易背景和虛構資本項下付匯背景兩類,但逃匯不只出現在企業身上,個人也可能產生逃匯行為,外管局對個人逃匯的處罰案例中,最常見就是分拆逃匯,也就是利用親屬、朋友等年度購匯額度,再以出國留學、就醫、境外旅遊等虛假名義,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帳戶。

為了避免外匯業務給銀行帶來洗錢風險,銀行在辦理個人和企業外匯業務時,應針對以下重點把關,才能有效降低洗錢風險。

首先在個人外匯業務上,銀行要審核個人匯款是否滿足購匯用途的限制,因為外管局至今仍未開放境內居民購匯後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等資本專案;其次是銀行要關注申請購匯的個人,是否被列入「關注名單」中,根據匯發〔2015〕4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曾經借用他人外匯額度規避審查,或出借本人外匯額度協助他人規避外匯管制的個人,在當年及之後的兩個年度內,都不得享有個人外匯額度,而這些在外匯上被列管的人員就是所謂的「關注名單」。

除此之外,在銀行為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時,須特別關注經常項下和資本項下不同的審核要點,才能有效防範發生逃匯情形。

以經常項下為例,最容易發生逃匯行為的當屬涉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兩大領域。

根據匯發〔2012〕38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貨物貿易,銀行應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同時要查詢企業名錄,不得為不在名錄內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並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類為A、B、C三類進行合理審查,同時也要對那些將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的業務實行登記管理,銀行須重視企業有沒有定期向外管局報告境外帳戶收支等情況。

根據匯發〔2013〕30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對於服務貿易業務,銀行同樣也要對交易單證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而且單筆對外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匯款,銀行還須查看企業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的稅務備案表,確認企業已完成所有的納稅義務。

至於在資本項下方面,本文一開始已分析,銀行須留意利潤匯出和向境外投資可能發生的逃匯風險。根據匯發〔2017〕3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銀行為外資企業辦理利潤匯出時,要先查看企業有無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當匯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時,還應審核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

在企業赴境外投資方面,銀行須特別注意2018年3月1日實施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留意目前官方對境內企業及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再投資行為,都被分類為核准、備案、報告三種管理方式。

銀行要小心企業赴境外投資是否屬於「敏感類」區域和行業,更要留心如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行業,及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都必須要官方核准後才可放行,銀行有責任對境外直接投資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把關,不可冒然放行讓資金匯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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