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自然人客戶辦理現金存取風險防範


將某些特定人士歸類為洗錢高風險族群進行關注,是銀行很重要的反洗錢工作,而當這些洗錢高風險人士到銀行櫃面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時,對銀行來說,自然就形成洗錢高風險業務,須特別強化盡職調查的義務。

銀行尤其要關注類似空殼公司、密集使用現金的企業、房地產和醫療等特定行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以及律師、會計師等自然人群體,另外還包含個體工商戶或一定級別以上的公務人員,因為這些人本身也是洗錢高風險族群,在銀行必須受到高度關注。

銀行對這些高風險客戶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應在「審核內容、確認核實管道、書面記錄核實措施及核實結果」三方面盡到盡職調查義務。

審核內容方面,銀行應做到審核這些高風險個人客戶的身分資訊真實性,核對並留存身分證件影本;其次是資金來源和用途,要關注有沒有利用個人帳戶進行經營性收支的情況;除此之外,銀行還要重視這些洗錢高風險人士在櫃面辦理現金業務的交易背景、交易對手情況、存取金額與該客戶職業及收入間的匹配關係、存取現金的頻率等。

強化盡職調查的第二個義務,是銀行須判斷自然人客戶資訊核實的管道為何?常見的是,從客戶處直接獲得個人資訊,或是通過個人徵信資料、回訪、實地查訪、查詢客戶檔案等管道,銀行應努力在不同管道間獲得不同資訊,找出個人資訊有無矛盾之處。

銀行對此類「雙高」業務(高風險客戶辦理高風險業務)的強化管控措施,必須特別重視七項重點。

第一,從重新識別角度出發,每半年就對高風險客戶身分資訊進行重新審核。
第二,從資金監測著手,每半年檢視高風險客戶所有交易情況,不應只局限於現金存取業務。
第三,遇被列為高風險自然人客戶辦理業務時,可考慮適當提高業務審批層級。
第四,銀行在必要情況下,可限制高風險客戶的非櫃面交易管道。
第五,要執行現金「可追溯+ 預約 +登記」三項管控措施。

落實大額現金存取的五項溯源政策。

在銀發[2020]10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中,要求河北、深圳、浙江分別針對對私帳戶單筆或多筆現金累計超過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存取,須對「預約、登記和現金追溯」三步驟進行管控,也就是落實大額現金存取的 「who/when/where/why/how」五項溯源政策(誰取的?什麼時候取的?在哪取的?怎麼取的?為什麼取現?),銀行甚至被要求須做到記錄大額存領人民幣現鈔上的冠字號碼。

第六,銀行須時時關注有關高風險客戶的風險相關資訊,做到預判風險及事前防範。
第七,銀行應對存在洗錢風險的個人帳戶進行標注並持續監測。

一旦高風險個人客戶的帳戶資金交易出現異常,銀行須馬上關注該自然人擔任法人代表、高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對公帳戶,同時對上下游交易對手一併進行關聯監測,如果對公帳戶與對私帳戶都指向同一主體,銀行應馬上提高警戒採取進一步的風險管控措施。

銀行一旦發現高風險自然人客戶出現在銀行櫃面,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時,應第一時間關注是否存在以下狀況:

1、大額或多筆累計現金存入又現金取出?
2、一段期間內或特定節假日,在同一個人帳戶中發生頻繁現金存取的交易?
3、同一銀行不同戶名帳戶間,以現金存取的走賬方式實現轉帳,刻意規避資金去向?
4、閒置帳戶突然啟用,且在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5、留意過去有無公轉私記錄?

因為「公轉私」本身就是地下錢莊、信用卡套現、避稅逃稅等違法活動漂白資金最常見的手段,特別是在銀發〔2007〕154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後,簡化了「公轉私」的款項處理手續,導致公司帳戶向個人帳戶轉入資金後可以馬上取現,繞開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對公司現金存取的限制,這也是為什麼專欄不斷強調銀行須高度關注公轉私的原因。

6、有無頻繁開、關個人帳戶,甚至在個人帳戶中有大量資金活動?
7、交易頻率、金額與自然人客戶的職業及日常交易特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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