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跨境業務異常交易識別洗錢風險


銀行面對跨境業務的反洗錢工作,除了在對客戶盡職調查時要注意異常特徵外,對交易環節中的異常情況也須保持警覺;歸納起來,銀行通過識別跨境業務異常交易降低洗錢風險有兩大關鍵,分別是「識別虛假交易」及「判斷帳戶資金流轉異常情形」。

實務中,不同的跨境業務所對應的洗錢手法或洗錢上游犯罪也都不同。比如,利用貨物貿易洗錢,常會通過虛報交易數量及價格達到洗錢目的,也常會涉及地下錢莊或騙取出口退稅等不法行為。

如果是服務貿易、轉口貿易等,則因採取的多是虛假交易,導致牽涉到地下錢莊或偷逃稅款企業,因此,銀行對於不同跨境交易模式,須採取各自不同措施以識別異常交易。

銀行面對跨境貨物貿易,可通過進出口報關單、備案清單、提單等外部單據,及合同、發票等內部單據進行異常交易識別;若是跨境服務貿易,則多通過稅務備案表、服務合同等進行異常交易識別。除此之外,銀行還要特別關注客戶交易對手所在地是否為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APG(亞太反洗錢組織)等國際反洗錢組織公布的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並視地區風險等級採取相對應的強化識別措施。

銀行可從FATF和埃格蒙特集團聯合發布的《貿易洗錢:風險指標》中,找到貨物貿易項下單據異常常見情況:

(1)貿易活動與涉及實體所陳述的經營範圍不一致,例如汽車經銷商卻出口服裝,貴金屬經銷商卻進口海鮮等;

(2)合同、發票或其他貿易單據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像是出口實體的名稱與收款人名稱不一致,或是發票價格和基礎合同價格不一致,甚至實際商品的數量、品質、體積或價值與合同描述的也不一致;

(3)合同、發票或其他貿易單據對所交易商品的描述模糊不清;

(4)貿易交易的利潤過高或過低,常見以零售價或更高價格進口批發商品,或是以買入價或更低價格轉售商品等。

除了上述異常特徵外,銀行還應關注貿易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周期是否與行業慣例差距過大;客戶進出口貿易的裝貨港、卸貨港及運輸方式是否頻繁發生變更;還有多家客戶的法定代表人皆為同一人、皆為同一經辦人到銀行辦理業務、多家客戶所提供的單據格式皆類似或完全相同等,都屬於銀行要關注的異常情形。

至於交易帳戶的異常方面,銀行可先從銀發〔2021〕16號文《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和《貿易洗錢:風險指標》進行判斷,像是支付或接收的貿易款項為大額整數金額,明顯與公司所處行業不符;或是貨款支付給毫無關係的第三方;帳戶顯示的交易筆數或金額高得離譜,和與客戶陳述的商業活動不一致;境內採購物件多具備空殼公司特徵;頻繁出現大額、高頻等異常或可疑交易項下的購付匯與收結匯;不合理提前或延後較長的預付、預收、延付、延收和購匯業務等。

銀行須特別注意的是,當發現客戶有異常交易情形時,應結合客戶准入時的盡職調查資訊,重新進行進一步分析,必要時也須採取強化識別措施。

就以騙取出口退稅這種常見的洗錢上游犯罪為例,銀行應可輕易發現,從事騙取出口退稅的公司主體多有明顯的空殼公司特徵,例如註冊地址、經營地址異常,公司經營規模與註冊資本、辦公面積、員工數量明顯不符,銀行只要再結合往來客戶的交易異常特徵,例如交易對手的帳戶全是NRA、OSA帳戶,或是出口貨款為預收甚至沒有帳期,與一般商業邏輯不符;合同交易條款過於簡單,交易商品又均為高退稅率商品等,都可判斷出客戶有騙取出口退稅的可能。

銀行只要早一步採取強化識別措施,甚至提高交易真實性憑證的驗證頻率,都可以通過識別跨境業務的異常交易,在早期就識別出潛在的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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