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捐贈抗疫財稅處理重點


台商針對此次疫情進行的企業或個人捐贈,要留心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優惠政策上和過去大不相同。

大陸官方針對這次疫情的捐贈,有別於之前的捐贈稅收政策,以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文《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突破了過去在捐贈範圍、所得稅稅前扣除比例等方面限制,值得大陸台商在捐贈過程中多加注意。

一、免繳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
台資企業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物資用於公益性捐贈,可直接免繳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台資企業可以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要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過去大陸稅務機關限制享受捐贈稅務優惠,公益性捐贈必須通過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等國家機關或官方公示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台商一般都是通過「慈善中國」等相關網站查詢捐贈對象是否具備上述資格。與之前公益性捐贈的稅務政策相比,此次的9號公告擴大了接受捐贈的單位範圍,允許捐贈人直接向醫院捐贈並享受稅收優惠。同時,9號公告只強調了捐贈的對象和用途,並未限制捐贈物資的範圍。

另外,在增值稅方面,台資企業捐贈物資按9號公告雖然可免繳增值稅,但生產或購買物資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在增值稅申報時做轉出處理。

二、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在之前的財稅〔2018〕15號文《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為當年度會計利潤的12%,超過部分可結轉以後3年內計算扣除;加上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為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0%,超過部分無法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與上述法規相比,這次的9號公告規定,企業和個人對這次疫情的公益性捐贈,取消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按照財政部和稅務總局2019年第99號文《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捐贈口罩、防護服等物資,應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捐贈額。所謂市場公允價值,應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捐贈相關制度規定辦法進行評估,經捐贈人同意後確定。一般情況下,若台商購買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時間,與實際捐贈時間很接近,那公益性社會組織都會按購買價格作為市場公允價值。

台商最好將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或是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票據,作為稅前扣除依據應留存備查,台商在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並注意「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原則。如果是台灣個人參加企業統一開展的員工公益捐贈,則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另外台灣個人在捐贈時若未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只要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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